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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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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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保险报销一般有一年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报销。当年医疗费用也需在当年完成报销,不允许隔年报销。参保者需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费用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及标准,并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医保报销流程包括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并在就医时展示医保卡以证明参保身份。
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限制

一、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限制

医疗保险报销存在一定的期限。通常来说,这一期限为一年。换言之,在患者出院后的一年内,如能前往相应的指定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的报销,仍是可行的。而一旦超过一年还未进行报销,则将失去这项权利。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当年产生的医疗费用需在当年度内完成报销,故隔年报销的做法在国内是不被允许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参保者在前往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其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首先,参保者须前往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购药活动,或者持有定点医院医生所开具的医药处方,然后前往社会保险机构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其次,参保者在看病就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应当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之内,并且须达到给付标准,这样才能够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最后,对于那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所有处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且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均应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支付。现就基本的医保报销流程进行梳理如下:

1、医保体系分为两个账户,分别为个人账号以及统筹账户。

其中,个人账户中体现在医保卡中的资金,可用于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门诊费用的支付以及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支付。

2、在患者就医期间,向定点医院展示医保卡以证明其参保身份。在结算付款环节,个人自付的部分则由患者使用医保卡或自行支付现金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保险报销多久到账

医疗保险报销,短则三个月,长则半年。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指出院或转院后的报销。门诊特殊疾病处理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病人的费用表、住院费用表及有关情况报医保经办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月度预算和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统筹安排上月特殊疾病住院、门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限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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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医保报销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情况下限期一年。也就是说在出院之后的一年内,前往指定的机构去报销医保费用都是可以的,一旦超过一年还没有报销,就无法再报了。而且根据规定当年医疗费用都是要当年报销,不允许隔年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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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保医疗费用报销期限有无具体时限规定?异地药费报销
[律师回复]
一、小额医疗费报销范围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社保卡或医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
二、证件和资料:
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为本市的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如医保卡报损,还需提供医疗保险卡损坏告知单。
2、申请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费用报销,参保人应提供医疗费专用收据、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出院(观)小结及复印件。
3、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零星报销,参保人应提供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及复印件。
4、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办理
参保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资料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手续。
四、支付方式
申请报销的医疗费采用银行卡方式进行支付。
五、就诊医院的范围
1、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应当至当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
2、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发生急诊医疗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范围
1、参保人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的规定执行。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报销不得同时参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2、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个人帐户资金的扣减、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费专用收据日期所处医保年度的相关标准执行。
孕期病假受三个月医疗期限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孕期病假受三个月医疗期限制吗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病假期限是与您的工作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有关系的;
2、如果是产假各地规定不一,您需要了解您当地的规定。
3、病假期间无法全额发放工资。风险提示:查看当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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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的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里可以去掉法定假日,休息日,计算为30天。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如果用人单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在受到伤害的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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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户怎么报销医疗报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七十八条[到市社保机构报销的范围]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八十条[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报销的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第八十一条[报销时限及所需资料]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报销住院费用应提供的具体的资料如下:
(1)门诊病历(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收复印件);
(3)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费用明细清单(收复印件);
(5)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6)单位证明(在职员工)(收原件);
(7)本人医疗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8)本人本市银行存折(限四大国有银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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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报销时限是多久
一般而言,报销时间的期限为一年,一旦过了一年的这个期限,再去指定地点去报销,则是没法实现的,所以只要是出院以后的一年时间内去报销,都是可以的,一旦过了这个期限就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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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二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对象既然是非刑事处分的诉讼方式,适用的对象就是无罪者,受到处罚的人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是基于他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本身固有的人身危险性才展开必要的诉讼。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这一程序适用的对象,是指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从客观上讲,这些人确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严重危险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其身份排除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刑法明确规定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把这些案件一并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统筹解决,目的在于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
(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应当理解为精神病人的行为满足了犯罪的客观要件,客观上达到了犯罪程度。二是行为主体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这种人身危险性不能在非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得到消除,并给社会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严重损害后果。三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即通过专门的医学鉴定来确定行为人属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四是被强制医疗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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