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未结清费用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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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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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雇主未结清费用时,雇员应首先尝试与公司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且需在争议发生一年内完成; 三、考虑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欠薪问题。
劳动合同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未结清费用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未结清费用怎么办

若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员工薪资报酬,在此种情形下,作为雇员首先应与所属公司尝试展开一次平等、公正、友好的沟通对话,以期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但是,若协商仍不能达到满意的结果,那么您就有必要采取以下三个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了:

(1)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详细而准确的反映和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您务必留意的是,该仲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3)考虑采取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工资欠付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旷工几天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一般是指员工未经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行为,员工无端旷工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比较大的损失,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岗位,又无法及时找到替代员工的,可能会给单位造成更大的损失。

对于员工旷工多久,用人单位可以将其开除,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天数,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合理规定。在实务中,通行的标准是以旷工3天作为可解雇的尺度。只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可解雇,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员工,法院基本上会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内容要经过民主协商、不违反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向劳动者送达或有效公示;如果确实做不到完整的制定程序,至少应保证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法,还要依法进行了公示或送达,这样即使有些程序上的瑕疵,一般在实务中也会采信这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解除终止合同时未结清费用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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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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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出资。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0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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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余分配: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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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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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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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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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常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 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程序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合伙人 签名(盖章):
  签名时间:2010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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