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卖了没过户有合同出了事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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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出售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划分需根据具体情况。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若发生事故,通常由买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具体责任需依据事故认定和合同条款。建议在此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
车卖了没过户有合同出了事谁负责

一、车卖了没过户有合同出了事谁负责

车辆在出售之后,若尚未进行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那么在此时如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责任负担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加以分析与界定:

首先,亦即最重要的一点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合同,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即具备合法的约束力。即便在现实营运中,遭遇到了尚未递交审批申请等手续的情况,这并不妨碍合同正式文本中所包含之正式履行报备审批等义务性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其次,针对所有权转移的事项,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来解读的话,其大概含义是,若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买卖或其他方式达成机动车转让协议并移转了机动车实际控制权,而未办理相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登记手续,当此类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且损害结果的产生归责于该机动车一方时,则由机动车出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四、五、六接下来,我们主要关注保险责任的分配问题。当所发生的事故确实应归属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保险的相关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履行其赔付职责。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若经过风险评估后发现存在赔偿限度之下的欠缺部分,则应当由机动车出让人独自负责赔偿这一部分资金。

最后,对于原来的机动车所有者而言,其在车辆买卖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也成为需要考虑的因素。若经查证原车主在此过程中有故意或过失的表现,那么他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然而,一般的原则是,原车主不应因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对人身伤害担负起相应责任。

总结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结论:

虽然车已经卖出并且在产权过户手续尚在处理之中,但如果在这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主要的责任还是应当由购买车辆的买方向受害方承担。但具体的责任划分仍然需要依据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做出判断。因此,建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律师法律咨询服务,以便获得更加准确的法律建议及援助。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卖了没过户能注销吗

车卖了没过户是可以注销的。因为未办理过户,车还是原车主的,是可以进行销户的。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志,灭失或者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车主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车主应通知买方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否则给买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原车主造成实质性影响,车辆买卖经交付则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一、车辆报废后不注销的影响如下:

1、影响车主更换驾驶证,不注销车辆会一直显示在车主名下;

2、强制性报废,缴纳罚款,不及时把车辆注销驾驶证行驶会被强制性报废缴纳罚款。

二、机动车注销登记流程如下:

1、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3、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总之,车卖了没过户是可以注销的,一般不会对原车主造成实质性影响。车辆报废后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注销,如果不注销会影响车主更换驾驶证以及会被强制性报废缴纳罚款。机动车注销登记,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卖了没过户有合同出了事谁负责”,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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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买卖按规定应当过户,不过户就是违法行为,但只能是受相应的处罚,与车祸的事故责任没有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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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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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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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但是,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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