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由于缺乏诚信用心以及如实告知信息的自觉性,经常会导致各种交易纠纷的产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当事人常常有意将与房屋相关的例如品质状况、居住环境等等重要信息隐藏起来,待做出购买决定之后才被另一方识破,进而引发诉讼争端。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之前,通过深入咨询物业管理公司、周边住户以及开发商等各方渠道,针对性地了解所欲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针对可能存在的各项房屋质量问题,事先与其所有者进行详细明确定义和协商,确保自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亲临实地查看房屋,也是极为必要的。
2、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充满波动性的市场,房价市场也经常出现急剧变化的现象。房价涨幅增大时,一些卖方会因后悔提高售价而拒绝按约履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契约条款,以各类借口推脱执行;反之,当房价有所下调,买方则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提出终止合同,并退回房屋。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建议购房者除了签署书面合约外,还需事先预见未来房价上升或下滑的可能性,在合同中清晰界定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应赔偿金额。
此外,当具备合适条件进行过户手续时,应当迅速完成办理工作,减少对方违约反悔的可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二手房买卖违约情形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常见的违约情形:
1、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2、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二手房买卖最常见纠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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