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租赁与流转之异同,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租赁,简而言之就是承包方将部分乃至全数的土地承包权有偿地在此期限内交予他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次,土地流转则是指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参股、合资、租赁、互换等多元灵活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即在保留原有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的转移。
在谈及土地租赁时,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两大概念。
然而,正是由于这两者在表述过程中均使用了“租赁”及“租金”等词汇,使得人们往往容易混淆其本质内涵。
实际上,这两者间的确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租赁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运作主要处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之内;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更多涉及到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其二,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两个层面;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仅仅在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互动,其中,出租人通常是那些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等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而承租人为获得指定年限内对土地及其所属地上建筑、其他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需要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其三,无论是土地使用者还是土地所有者,各自所享有的权益皆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土地流转和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
1、土地流转是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转给他人,自己获得土地佣金,流转的是使用权;
2、土地承包双方一般是村集体和集体中的农户,两者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有: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