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在进行工伤鉴定申报过程中所需提交的具体资料包括以下十项内容:
1.工伤认定申请表格;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是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被雇佣方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受伤(或死亡)事件经过的详细说明材料;
5.医院开出的受伤员工初次确诊证明书,或属于法律规定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其关联的病历复印件;
6.如由公司自行申请进一步确认是否为工伤的情形下,需提交已盖公章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7.公司商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可以向当地工商管理局或市场安全监管局进行核实);
8.证明工伤情况的证人证词(证人必须详细表述自身名字、年龄、性别、职业、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同时签名盖章)以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9.若非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则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连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0.除上述列举之外,工伤鉴定可能还需要补充其他相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鉴定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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