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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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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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具备雇佣员工的资格和能力,组织生产活动并支付薪酬;用工单位特指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接受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与两者产生纠纷时,可同时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所谓“用人单位”,是指具备雇佣员工的合法资格以及相应的招聘、管理员工的能力,通过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资源进行生产活动并对劳动者支付合理薪酬的经济实体。

而“用工单位”则特指在劳务派遣合同条款中,接受以派遣员工方式提供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从法律角度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例如,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即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

而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则被视为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产生纠纷时,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同时列为申诉人或被告,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用人单位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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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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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用人单位具备雇佣员工的资格和能力,组织生产活动并支付薪酬;用工单位特指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接受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与两者产生纠纷时,可同时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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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公司欠了债务,我想抵押设备来缓解一下,想问问设备质押合同范本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编
  号:
  抵押权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价值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用于本次融资的抵押担保额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
  
3.抵押期限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
  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
  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3.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 %的违约金。
  
3.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
  总额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提起仲裁或诉讼。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3.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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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本质相同吗
用人单位具备雇佣员工的资格和能力,组织生产活动并支付薪酬;用工单位特指劳务派遣合同中的接受劳务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与两者产生纠纷时,可同时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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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哪位大神能告诉我根本违约与违约(预期违约)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感激不尽,谢谢~
[律师回复]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者在外在形式上有着相同之处,其表现都有合同的存在,但两者的内在表现是不同的。
1、主观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关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纠纷中,是没有这一要件的,合同诈骗的最后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占有后的财产转为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是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为要件,如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变造票据,开设空壳公司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所列的设备条件等,行为人是根本没有的,这些只是欺骗当事人的,为的是让对方在合同上签字。在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不必冒用他人的身份或条件来欺骗对方,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行为人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或条件,虽然也有欺诈的行为,但较合同诈骗轻微的多。
3、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因为其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只是单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且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诚意和积极性,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会愿意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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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怎么辞退本单位员工?
1、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2、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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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四)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四)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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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用工单位怎么办
未经许可擅自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行政部门将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使用方违反规定,将限期整改;若整改不达标,将罚款5000-1万元,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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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成本核算的相关性与相关性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管理会计理论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是“不同目的不同成本”。也即,在不同的情境下,成本计算追求相关性、追求精确性或者两者都追求是都有可能的。(
1)在如今全球化的经济形势下,各种成本因素上升,步入微利时代,如何获得高于竞争对手的利润,如何获得成本优势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成本信息的相关性,不管是对内管理,还是对外报告,都将会是其中的关键。成本核算的其实是产品对企业资源的消耗,而要想得到相关性的成本信息,就必须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获得可靠的资源消耗数据。随着企业自动化水平的提高,生产数据已经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企业各个层次的生产过程都经计算机实时控制,在控制的同时记录实时生产过程信息,成本管理系统只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记录和处理即可获得相应的成本信息。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处理、加工成本下降,同时追踪记录企业不同产品不同生产线上资源消耗情况成为可能,因此获得相关的成本信息带来的效益将远远大于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此时,成本计算应追求相关性。(
2)产品成本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成本计算的精确性直接影响产品定价的合理性,继而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影响成本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有:材料计入产品成本的准确性,直接人工计入产品的准确性,还有制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一些成本计算方法,如作业成本法改变传统的单一分配标准,通过细分企业生产流程,按照不同的成本动因分配率分配间接费用,大大提高了成本计算的精确性,因而增加了企业价值。这种情境下,成本计算应该追求精确性。(
3)对于确定型的决策问题,相关性原则不仅能节约为收集和提供无关成本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从而提高决策的效率,还能避免由于考虑了无关成本可能发生的决策错误。但管理会计相关性原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在风险型的决策问题上,根据相关性原则确认的无关成本可能最终是决策相关的。因此,当企业决策者进行一项风险性较大的重大决策时,会计信息系统不应恪守相关性原则而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如果决策范畴内一成本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尽管可能是属于管理会计理论上的无关成本,也应该提供给决策层,由他们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决策考不考虑这种无关成本。这样,不难理解,在一定的条件下,只提供所谓的相关成本信息往往是不够的,应该将成本计算的重点同时放在相关性和精确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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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资质用工单位怎么办
未经许可擅自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行政部门将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使用方违反规定,将限期整改;若整改不达标,将罚款5000-1万元,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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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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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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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汇票与本票的相同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具有同一性质
(一)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二)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三)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四)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五)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二、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一)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二)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三)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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