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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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区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非独立建筑,本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登记所有权。商品房售出后,建筑用地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地下停车位权益归业主共有,与其他公共设施无异。
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一、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本社区地下停车位乃由开发商依据相关法规而建之物业配套设施,实际上并不构成独立的建筑体,本质上则属于土地使用权范畴,故无法进行所有权登记。

一旦开发商将商品房售予各业主,则在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即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因此,地下停车位所享有的权益,应视为该附属设施的一部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并无二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地面车位物业有权出租吗

小区地面车位物业没有权利出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地面车位是在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未经业主授权无权单独出租。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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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吗
社区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依法建设的配套设施,非独立建筑,本质上属土地使用权,不能独立登记所有权。商品房售出后,建筑用地内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地下停车位权益归业主共有,与其他公共设施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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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小区公共用地属于业主共有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直存在的物业和业主争夺小区公共用地问题,细则在登记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从前,业主和物业扯皮,多是因为在开发商卖楼的时候没有明晰小区公共用地产权,产生历史遗留问题,也难以辨清或许,业主维权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以后再有业主和物业发生产权归属纠纷,就可以引用此细则,判定业主胜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上有所不同根据细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如果是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等5种情形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还要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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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面是属于业主的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破产清算后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来谈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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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清算的时候资产会缩水,开发商没钱回购这些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就是开发商没钱给银行退放的款,除非烂尾楼被拍卖,然后就不会再成为烂尾楼,客户买的房子也会照样拿到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做?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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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小区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小区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吗问题解答如下, 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停车位及其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对停车位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物权法》实施前,地面停车位的归属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本属于业主的地面停车位大多被开发出售获利。《物权法》第47条对小区停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根据上述规定,小区地下车库若开发成本没有在售房中进行分摊的,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将车库以销售或赠与、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权利归属。而小区地面停车位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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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请问小区空调机位是属于公共区域还是业主专属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诉争的公共区域应由业主进行共同管理,A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共有物行使物上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你诉求黄某清理消除妨碍,法院会予以支持。  在住宅小区中,开发商出于安全或者景观等考虑,对建筑物会设计不同的共有区域。对于这一小区共有区域,多数业主抱着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将共有变私有。其实,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要取得对占用公共区域的合法化,必须要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且不能危及建筑物的质量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在装修时切不要因小失大,以为多占的公共区域就是天上掉馅饼,其实极有可能是烫手的山芋,造成的后果也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小区外面的门面是属于开发商还是业主的?
[律师回复] 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破产清算后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来谈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有什么影响?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对业主的影响有什么?
开发商破产后,清算的时候资产会缩水,开发商没钱回购这些已办理按揭的房屋,就是开发商没钱给银行退放的款,除非烂尾楼被拍卖,然后就不会再成为烂尾楼,客户买的房子也会照样拿到手。
开发商破产清算后,业主怎么做?
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登记公示主义原则,即根据主管部门登记事项确定其权利归属。由此,对于尚未建成的房产项目,虽然买受人已经签定了合同并办理了备案,但是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买受人,仍然属于开发商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该房产项目将被作为开发商的破产财产,偿还债务。
那么,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返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债权。
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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