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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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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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房屋,若仅一方签署出售合同而未获另一方明确授权,该合同为待定有效合同。需经另一方明示认可后方为合法有效。若第三方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登记,即使原配偶追索,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特定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

一、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

当涉及到配偶共有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出售时,若仅有其中一方向外签署了买卖合约而忽略了另一方的明确授权,那么我们不能轻易断言购入此房者为善意买受人。

在此情境之下,这个合约仍然被视为有效的待定合约;

只有在得到配偶另一方的明示认可后,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已获得另一方认可的情况,该合约将维持其有效性;

反而言之,若是另一方并不认同这个合约,则它将失效。

另外,当第三方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前提条件之下购买了房产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时,即使对方试图追索返还房屋,也会遭到人民法院的拒绝支持。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取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房产怎样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或者房产证标明了产权份额的,则按照约定或者房产证的产权份额分割房产。

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共同房产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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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从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员的居住权益,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障。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卖方应该协助买方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真正目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
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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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真能归于无效?

一、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况下的合理信赖,买受人和产权证上的权利登记人缔结合同,系正常的、善意的交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而《婚姻法》中,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规定,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只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产权证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但房屋购买人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只要购买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比如,夫妻双方一同至中介挂牌卖房的事实,或夫妻双方一起洽谈合同的事实,或房价款是由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的一方收受的事实,等等,均可以作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的证据。

三、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要求合同双方负有审慎义务。这种审慎义务为合理的、形式上的、普通公众能实现的范畴,否则,未尽审慎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无效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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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类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一种属性,并不因为合同的最终结果而改变,所以不能以合同最终的归属来断定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效力待定是合同自身的属性,如果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最终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无权处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视为无权处分人,所以张某与王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能够得到李某的追认,则该合同即转为有效的合同。但最终该合同本身的性质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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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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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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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另一产权人追认或有证据表明其有出售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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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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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与夫妻一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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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类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一种属性,并不因为合同的最终结果而改变,所以不能以合同最终的归属来断定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效力待定是合同自身的属性,如果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最终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无权处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视为无权处分人,所以张某与王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能够得到李某的追认,则该合同即转为有效的合同。但最终该合同本身的性质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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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可以明确的答复您,您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大,原因在下文阐述
2、原则上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分房屋不适用家事代理,夫妻一方处分房屋应该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交易行为无效但凡事有例外,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合同应该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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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购房者属于善意取得;
③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其他共有权人予以追认或者默认
3、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交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本案胜诉与否的关键不在于此房屋是否办理了房产证,办理到谁的名下本案问题的关键是“男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您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女方”是否对交易行为认可或者默认因为你们交易的时候尚未办理房产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适用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有些牵强但是从2020年到2020年长达六年的时间,夫妻双方均未对交易行为产生质疑,那么完全可以认为“女方”默认了交易行为,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实践当中,一般不会判决您返还房屋,相反会判决对方协助您办理过户对此,您可以一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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