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作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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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在工伤认定中占据重要地位。合法有效的工伤鉴定证明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补偿标准因省份和伤残等级而异,包括医药费等多项内容。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保行政部门会核实情况,各方需配合。劳动仲裁确保认定准确,保障劳动者权益。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作用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作用是什么

在中国实践中,一份合法且有效的工伤鉴定证明,是证明劳动者所遭受的伤势符合工伤定义的重要依据,进而使其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和其他优越的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各个省级行政区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将会参照伤残等级来确定。

主要的补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用、一次性的伤残抚恤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护理费用支出,伙食补助发放,以及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为了确保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他们有权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都有义务提供协助与配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二、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有什么标准

律师解答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标准

未达到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造成伤残的,除上述赔偿外,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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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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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在此方面有些困扰,我想咨询一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力度应该怎么请示?
[律师回复]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请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仲裁裁决认可与执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人民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因此,当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后,人民应当执行。依法执行有效的仲裁裁决,既是人民的权力,也是人民的义务。
2、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3、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特定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无法再进行或者已经没有进行的必要,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也将导致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所谓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是指已中止执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继续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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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的一裁终局是经济纠纷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因为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当事人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理所当然应谊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
根据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随便改变初衷,再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也不可以不执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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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伤认定部门怎么进行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启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中止认定程序,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定后,再启动对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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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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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先行调解的确是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的原则和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其目的是为妥善解决劳动纷争,维护当事人两方的合法权益。调解有利于改善争议两方的关系。在调解经过中,两方当事人不伤感情,减少对立,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日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调解不仅不是浪费时间,还有利于及时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分清职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旦调解成功,就能及时化解冲突,大大缩短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以免冲突激化。  调解达到的协议,因为是在两方当事人自愿、认同的基础上达到的,也便于履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与仲裁裁决相同,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两方当事人一经达到调解协议并收到调解书,争议的处置流程即告终止,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诉讼。这样,既能够减少仲裁和诉讼流程,也能够节约当事人的人力和财力。  当然,当事人能够不认可调解,这是当事人的权利。经过先行调解流程,调解未达到协议,或调解虽已达到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均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根据《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8条的限定,仲裁庭会及时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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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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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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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
3.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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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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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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