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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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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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转包,又称“工程转包”,指承包商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者,使其成为新任承包商。转包则指承包商在承包后,将任务再转让给第三者,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新承包方。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转包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因此,非法转包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工程转包合法吗

一、工程转包合法吗

倘若转包工程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它便被视为非法的。

转包工程其实又称为“工程转包”,它是指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以某种方式转让给第三者,使得该第三者在实质上成为了该建设工程的新任承包商。

而所谓的转包,则是指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之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者,转让人退出原有的现场承包关系,而受让人则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转包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工程转包合同是否有效呢

工程转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转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签订的转包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承胞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转包合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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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拓展资料:

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水塔、自行车棚、水池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指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相配套的电气、给排水、通信、电梯等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建筑工程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建筑工程生产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产业发展环境和产品购买者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建筑工程品牌迅速崛起,逐渐成为建筑工程行业中的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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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转包的认定
通过合同将建筑工程的全部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是最典型的转包形式。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转包都如典型的模式一样容易辨认,它存在更多的变形。第一是把工程拆分成多块,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最终的效果也是实现了将全部工程转出给其他方。第二是虽然不存在明显可认定为转包的合同,但是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也应当认定为转包。第三,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法律上也认定为分包。最后,建筑施工企业不通过合同,而是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也属于转包。(参照四川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
二、转包中可能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转包人对应。这个定义并不完全涵盖,因为实践中存在多次转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存在一次转包的情况下,前述所提到的“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次转包中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各方就此产生纠纷的,发包人可以向总承包人(也即是第一次转包的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追究法律责任。发包人追究总承包人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主体,其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若因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就免除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追责的权利,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借此逃避责任的可能。另一方面,若排除实际施工人的责任,由于总承包人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其对于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很可能并不清楚,无法就争议事实进行充分辩论,可能导致法院在具体事实认定上的困难,从而导致责任分配不准确。
因此,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追责。提起诉讼时,可以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多次转包的情况,总承包人(即第一次转包的转包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其他转包人的责任。
四、工程欠款纠纷的责任主体
现实中经常出现“讨薪纠纷”,法律上出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需要,在追讨工程欠款方面,破例允许打破合同的相对性,赋予“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权利。因此,就工程欠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涉及多次转包的,并不是所有转包人都可以作为偿还工程欠款的责任主体,而是仅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才能作为这里的责任主体,这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决定的。同样,根据合同相对性,发包人本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法律将其认定为偿还工程欠款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因而,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也是有限的。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多次转包的,发包人和与实际施工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在承担责任后,根据其与其他转包人签订的合同,若存在追偿的理由,可以要求其他转包人根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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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
  
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5、履行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点的改变;
  
7、履行方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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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
  1
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
  1
2、违约金的变更;
  1
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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