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被拍卖共有人可以要求补偿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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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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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共有房产面临司法拍卖困境,产权方如有异议,可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争取超过三分之二共有人支持。解决方案包括归某位共有人所有、给予货币补偿或拍卖后按份额分配价款。
共有房产被拍卖共有人可以要求补偿么

一、共有房产被拍卖共有人可以要求补偿么

如共有房产面临司法拍卖之困境,而共有产权方对此持有异议,其有权向相关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

在此过程中,申请者需极力争取得到占份额超过总和三分之二的共有人支持与赞同。

若必须采取一种解决方案时,可选择将房产归于其中某位共有人独自所有,抑或是给予他人现金等形式的货币补偿,亦或者在进行房屋拍卖时,全体共有人按照各自所持有的份额参与分配所得价款。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共有房产被其中一人卖掉了怎么解决

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或者向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未经共有人同意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有房产被拍卖共有人可以要求补偿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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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被拍卖共有人可以要求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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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共有房产能否拍卖
案例
1999年,宋某向余某借款25万元,因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期归还,余某即向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作出了由宋某归还余某借款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予履行,余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另本案在诉前曾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的房产一幢予以保全。该案立案执行后,告知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行析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分割,据此,宋某仅得1%房产份额,其余99%归朱某等其他三个共有人。此分割协议经确认无效后,上述房产共有人一直借故未予析产。后执行裁定拍卖该房产,但案外人朱某等三人提出异议认为是其共有财产,致使拍卖中止。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对该共有房产可予以执行无异议,但对如何处置该共有房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但也可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房产直接裁定拍卖,只要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直接拍卖不当,应先通过执行听证或诉讼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割后,才可对被执行人应享有的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属程序不到位。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房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物,强行分割有损其使用价值,应整体予以处置。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应有部分。所谓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的分割方法。三种方法原则上并无先后之分,分割时,仅须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关系、共有物之性质及其价格、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以公平方法决定。但三者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存在不同,实物分割适用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所谓不可分,即分割有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情形。折价补偿方法则适用于共有人中有人愿取得共有财产的条件之下。这是在民法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具体到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也应用上述方法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共有财产应用实物分割方法执行,对不可分、分后有损财产价值的应用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法执行。本案中,共有物是宋某与朱某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因其建造时各种配套设施设置的单一性,强行实物分割则有损于其用于居住的价值,应明确属于不可分物。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的规定。
二、
第二种意见提出用听证或诉讼方法事先予以分割,但采用听证或诉讼方式并不能对本案房产予以实物分割。执行中,用执行听证方式对可分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财产通过听证方式决定予以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是可行的。但本案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不动产,通过听证也不能在实物上对房产予以分割。同样,通过引入诉讼方式事先分割,也无必要,不动产的变价分割并不需通过诉讼,只要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即可把财产转化为金钱价值,至于该总价款中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则推定为均等,然后把该份额执行给权利人即可。所以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其实有悖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并不可行。
三、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可通过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的本意是在执行中不侵犯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但按第一种意见也能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如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以支持。对此,执行中处置共有财产均应严格遵守。就具体方式而言,则可在对共有房产予以拍卖前三日内,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然,通知应以可能通知为前提。这样,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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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我可以请求强制拍卖我们的共有房产吗
若对方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其给予补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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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网上司法拍卖的房产能买么,拍卖的车子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车能不能买职责就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等秩序。拍卖的车,其前提一定是合法的。合法的车子,当然可以买。而如今网络司法拍卖渐渐流行,其原因主要是其公开透明度较之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则更高、更可靠。传统司法拍卖需要委托一家拍卖机构,并由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参与竞拍者提前申请后到缴纳保证金,再参与现场拍卖,拍卖机构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然而,这一模式有许多弊端。近年来查处的违法案件中,有将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阶段,而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有些地方在拍卖工作中出现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给当事人利益带来受损。此外,发布公告的指定媒体,大多是司法专业报刊,受众范围比较小,真正有兴趣的买家无法及时了解信息,有时还会造成流拍。对此,通过在购物网络进行司法拍卖,既可以扩大竞买人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大大提高拍卖的参与率,又不需拍卖师、拍卖场地等,降低拍卖成本同时又免去了佣金。此外,还可以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让司法拍卖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避免暗箱操作可能性。
二、购买网络司法拍卖车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网络司法拍卖车辆的拍卖流程在网络上进行司法拍卖流程一般包括项目公告、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五个环节。比普通网络竞拍门槛更高的是,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在标的物公告期间,竞买人可以充分了解标的物情况。
2、购买网络司法拍卖车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要确认手续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全关系到车辆的合法性,包括拍卖购买后的过户保险等各种问题。网络平台的司法拍卖车辆,也就尤其需要确认手续是否齐全,避免购买后出现漏洞。
(2)是否有查封的证明文件网络司法拍卖在公正公开的同时,还是需要注意下该拍卖车辆是否有查封的证明文件,毕竟网络平台的拍卖最关键的还是诚信问题,不排除有浑水摸鱼的可能性发生。
(3)能否过户到自己名下为什么要注意这个问题,因为某些地方的相关法规规定外地拍卖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例如杭州市施行的《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第52条就规定:“外地拍卖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购买司法拍卖车辆,一定要注意是否能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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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子的拍卖程序有哪些
在拍卖前,房屋需被查封并评估。首次拍卖动产需提前十五天公告,竞拍者需向法院预缴保证金,申请执行人除外。保证金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评估价值或市值的百分之五。拍卖前五天,法院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出席。若无人出价或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按保留价接受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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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撤销司法拍卖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撤销司法拍卖的要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司法拍卖目的是通过司法拍卖实现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既满足债权人对债权的受偿的要求,又能把债务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所以司法拍卖需要经过充分竞价。而恶意串通实际上是内部人交易,是关联交易,这就违反了司法拍卖的竞价充分的原则。
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有的法律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需要,对特定的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竞买资格。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权必须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除非法律的明确禁止,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无法律依据的竞买条件。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司法拍卖另外一个原则,就是信息披露一定要充分。因为只有信息披露充分,才可能吸引潜在的竞买人来参加竞买,从而为实现竞价充分创造有利的条件。
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必须符合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并对当事人和竞买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造成内部人竞买或者造成价格过于低于周边市场价格,损害当事人的价格,这样的拍卖才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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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拍卖请求保留几年合法
在司法拍卖中,夫妻共有财产的权益保留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尽早提出保留要求。在考虑财产拍卖进展和双方财务状况的同时,要及时行动,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时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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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拍卖暂缓执行的问题,求解答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人民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的规定。作为委托人,人民有权决定拍卖活动延期举行。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延期举办拍卖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人民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时,拍卖企业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恢复拍卖。恢复拍卖时,原进入拍卖程序的各方法律关系不变,恢复后的拍卖应当视为原拍卖的继续。《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即便不是强制拍卖,拍卖中委托人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中止拍卖的。恢复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物未发生变化,拍卖人已经对外招商,原拍卖程序中已经规定了报名时间,且报名时间已过,竞买人已经根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则其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拍卖人可以依照规定停止其他人员报名,拍卖会应当在已经报名并且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之间举行,以保障原竞买人的权益。恢复拍卖时,如果原程序中对竞买人报名时间未作限制,则可以允许其他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原有竞买人不能要求或者限制他人参加竞买的合法权益。是否允许其他人报名参加竞买,是拍卖人的权利,只有拍卖人才能对竟买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者限制的决定。任何竞买人都无权禁止其他人参与竞买。同时,竞买人不是拍卖公告的发布者,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无需征得竞买人的同意。拍卖时,竞买人可以放弃竞买权,终止和拍卖人之间建立的竞买合同关系,但放弃竞买权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人。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公告,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有一个原则的建议,就是如果中止时间没有超过规定公告时间(如七日前、十五日前等),就不再重新发布公告,如果中止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就重新发布公告。但在拍卖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要求发布公告几天内必须拍卖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我们建议拍卖人在听取委托人意见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在重新拍卖时如果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或者被执行标的发生了变化,如土地面积减少、房屋面积减少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或者数量的变化,均应视为标的物变更。标的物变更表明原执行裁定的裁定书与现被执行标的出现变化,此时应当由人民重新裁定,以便重新进入拍卖程序。人民做出重新裁定后,原拍卖程序即告结束,原进入拍卖程序各方的法律关系随之结束,原来因为拍卖而存在的合同关系失去约束力。随后的拍卖活动应当视为进入一个新的拍卖程序,拍卖人应当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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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产拍卖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按份共有房产拍卖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处分房屋时,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依占房屋份额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各个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权过半数的共有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时,应当赔偿损失。按份共有人在转让其房屋所有权份额时,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证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2.按份共有人可以参与房产拍卖,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房屋按份共有又称房屋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房屋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份额,是指共有人在所有权整体中所享有权利的份量,即所有权份额,其效力及于房屋整体的每一物质构成部分,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物份额。例如,甲、乙、丙合资兴建一栋房屋,三方按5:3:2的比例出资,形成甲、乙、丙三方对该房屋的5:3:2的所有权份额,则各自2使用该房屋的面积原则上应按此比例分配,但也可能并非如此。实际使用只具有分管性质,不能将之等同于所有权份额。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权,而是各所有权人按照所有权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占有权既是指有实际占有、支配房屋的权利,还包括以所有权人的名义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权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权按自己应占份额、依房屋用途实际使用房屋。收益权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按自己所占份额分享利用房屋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房屋出租的租金,由按份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分享。处分权是指房屋按份共有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转让自己的所有权份额。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所有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按份共有人应尽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所有权份额承担对共有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等支出的费用;二是行使所有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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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拍卖吗
在夫妻关系内,一方的欠债多数都是认定为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也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等,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时候,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规定将共同财产进行拍卖,然后用拍卖所得的钱来偿还债务。所以法院是可以拍卖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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