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子的拍卖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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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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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拍卖前,房屋需被查封并评估。首次拍卖动产需提前十五天公告,竞拍者需向法院预缴保证金,申请执行人除外。保证金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评估价值或市值的百分之五。拍卖前五天,法院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出席。若无人出价或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按保留价接受财产清偿债务。
共有房子的拍卖程序有哪些

一、共有房子的拍卖程序有哪些

(一)拍卖启动之前,对房屋进行查封处理;

(二)拍卖活动启动以前,对房屋进行详细评估;

(三)针对首次拍卖(关于动产的拍卖,需提前十五天发布相关公告)

1.竞拍者有义务在拍卖前向法院预缴保证金。若申请执行人有意参与竞买,则无需预先缴纳保证金。

然而,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能少于所评估价值或市值的百分之五。

2.法院须在拍卖开始前五天内,通知各方当事人以及已知的担保物权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告知他们在拍卖当日务必出席。

3.若在拍卖过程中无人出价竞争,或者竞买人给出的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格,那么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如有意愿以本次拍卖所设定的保留价格接受拍卖财产,则应将该财产交付给他们用于清偿债务

拍卖法》第45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二、共有房产一人单独出租有效吗

在所有人共享产权的房屋中,任何一方并无权擅自签订租赁契约。对于此类物业,必须遵守全权合众人士的共识,即协商决定房屋是否可出租。若所有者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愿执行,且不允许有任意个人独自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权益或所有权。这充分体现了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公平分配原则以及民主决策过程。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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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外,法院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都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也需要时间。如果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限是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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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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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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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拍卖结果确认后,法院应配合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的标的是动产的,由拍卖机构直接交付给买受人,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由法院负责将拍卖标的占有人清除,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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