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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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法定限额是职工薪酬总额的14%。相比过去,这一规定已有所改进,取消了预提扣除方式,改为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福利费包括企业内部福利部门费用、员工健康保护和生活等津贴、非现金福利以及其他规定的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一、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企业所负担的员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出职工薪酬总额14%的范围内,享有税前扣除权利。

此项规定相较于先前依据可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算扣除的标准已有显著改进,同时也取代了预提扣除方式,转为依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扣除。

就税收规定而言,我们引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可知,企业员工福利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尚未推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措施的企业,由其内部设立的福利部门产生的设备、设施以及员工使用费用,这些成本囊括了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相关福利设施的维护运营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薪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报酬等;

其次是针对员工健康保护、生活、住房及交通等方面提供的各类津贴和非现金形式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因公务需要派往异地就医的费用、无医疗保险的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补贴、暖气费补贴、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救助金、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等;

最后还包括按照其他明确规定需承担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交通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是什么

职工福利费包括:

1、职工医药费。

2、员工生活困难补贴。

指对生活困难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贴和临时补贴。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疾所需的生活补贴。

3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补贴集体福利。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贴,以及未设立托儿所的托儿费补贴和发给职工的维修费。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指通勤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贴、住院伙食费等福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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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律师回复]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结合现行政策,职工福利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两部分,以集体福利为主。集体福利有两个显着特点:一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二是以消费的形式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个人福利主要是为个别职工的特殊生活困难提供必要的货币补贴,直接支付给困难者,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财务方面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
(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交费和个人交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交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交。个人交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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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交费和个人交费共同组成。
(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交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交。个人交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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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的范围,与我们通常所说“企业职工福利”相比大大缩小,如企业发给员工的“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及组织员工旅游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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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一规定改变了之前福利费按照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
税收方面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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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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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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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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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但是前不久就被辞退了,我想要了解一下辞退福利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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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在查账时,发现公司在一年前辞退了一名员工,但是福利税前扣除的标准有疑问,问一下辞退福利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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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中,“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即辞退福利,包括:
(一)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二)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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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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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2024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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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和朋友们因为在公司里遇到些事情,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辞退福利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什么实行的啊?
[律师回复]
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
  
(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
  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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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二、职工辞退福利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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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小王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想要辞退她,请问一下律师辞退福利税前扣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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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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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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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吗?
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不可以的,员工的辞退福利不属于规定的工资薪金的范畴,而是属于职工的薪酬,工资的新进不包括员工的辞退福利,所以一般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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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外部的合法票据
[律师回复] 长期以来,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都认为,企业在实发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不需要从外部取得的合法票据,而且税务部门对这方面的管理也比较宽松,许多税务管理和稽查人员一般也仅是关注企业有没有超过14%的列支标准,而不关注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很大程度上使得职工福利费成为“特区”。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这当然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即既要体现必须和正常,又要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要体现这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即企业要能够从外部取得证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的,由税务或财政部门印发的各类发票或收据。所以,一方面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合法报销凭据;另一方面,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今后也必须改变观念,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该仔细检查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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