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契约即将期满而未予续订之时,若因用人单位意图降低员工原先居于之岗位条件从而令其不愿再度签署协议时,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便应支付相应经济补偿以示补尝。
然而,若在同等且稳定的岗位环境条件中,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此时则无需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签,然而劳动者却欲续签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原有的劳动合同将终止,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金作为补偿;若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用人单位虽决定不再续签,但劳动者已事先表示离职意向,如此,将不存在经济补偿这一环节;同样地,若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续签,但被续签者并不愿再次签订,此种情况下,亦不会产生任何经济补偿的需求;
最后,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向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选择了拒绝,则仍然不需要对此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处理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e、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到期不续签按哪种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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