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纠纷起诉费谁负责
除非胜诉方个人愿意额外承担相应份额,否则诉讼费用将全部由败诉方自行负责承担。
在实践中,如果涉及到诉讼结果为胜诉与败诉各占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据案件的实际具体情况来酌情决定双方应分别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房产纠纷起诉费用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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