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的标准是什么
在房地产交易中,所谓“延期交房”是指开发企业未能依照合约所规定之日期向购买者交付该物业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采取积极措施敦促开发企业尽快交付,例如可发送函件或上门拜访进行沟通催促。
如果经过催告及附加期间(通常为三个月)后,仍然无法完成交割,则购买者有权依据合同条款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企业对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违约金按房价款的总额计算;
消费者没有损失不能成为开发商免责理由;
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都要依约支付,除非开发商存在免责事由,如地震、战争等这些由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就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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