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就断供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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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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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房屋延期交付,合同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司法援助,如向当地法院申诉,申请法律支持。若无法达成和解,购房人可依法起诉开发商,主张经济损失,需提交购房合同和税务凭证为证据。
延期交房就断供了怎么办

一、延期交房就断供了怎么办

若出现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理:首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均有权平等协商并努力解决此问题;其次,在无法协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直接向当地司法机构进行申诉,请求法律援助。

若仍无法与房地产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开发商追讨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以及相关税务凭证作为佐证资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延期交房业主怎么办

1、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3、如果合同没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就断供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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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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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产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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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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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交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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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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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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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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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供后会包含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首付款打了水漂;

二:契税、维修基金、城市配套费等其他费用同上打水漂;

三:的执行费用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也需要断供者承担;

四:个人信用将受重创,基本无可能再从银行获得任何贷款。

五:房子会被银行低价拍卖;

六:拍卖后如果尚不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还有权向你追债(除非你以后不再有任何财产,否则银行可以要求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就是首付没了,房子没了,如果拍卖价剩余贷款,银行退还除了还贷款的钱,如果拍卖价剩余贷款,继续还款,直到还清为止。如何界定是否断供:
1、
第一次没有归还贷款,银行会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提醒;
2、连续3次以上不交贷款的,银行客户经理就会直接致电催缴,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将会被罚息;
3、若不交贷款达到6次以上,银行就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到时银行的律师将致电提醒不按时还款的后果,在此期间借贷人的抵押房产将会被冻结。随后,银行会与借款人协商之后的还款事宜,协商之后作为借款人如果还不能还款,银行将会通过法律程序对房产进行拍卖,同时担保人要连带追偿责任。如果断供怎么补救:
1、要求暂停还本金借款人可以与银行协商,要求暂时只还利息,不还本金。银行因为有房子作为抵押物,所以通常会接受借款人的提议,而且这样银行可以多赚点利息。对银行来说,只要借款人不恶性逃债,银行就没有损失。
2、要求延长还款期也可以与银行商量延长还款期限。例如原本房贷期限是20年期,已经还款8年,由于突然发生财务困难,一时间无法定期偿还固定本息。此时,可以主动找银行商量,依照自己每个月可以负担的房贷支出,将房贷期限再展延到30年期。
3、再向银行借钱为配合房贷客户的需求,许多银行已推出“理财型房贷”,方便房贷客户将已经偿还的房贷,再借出来使用。不过,借出来使用的金额,利率要比房贷利率高一点。如果借款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一时解决不了,“这种理财型房贷”不失为一个应急的好办法。当然,以上三种方法只适用于资金暂时出现困难,未来可以改善的房贷借款人。如果是彻底没有能力继续还贷款,那么只能放弃房子了。
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中止、中断、延长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止诉讼的情形
(1)被告的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的,或者被告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送请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中止诉讼由人民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人民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工伤认定中断可以延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理解: 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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