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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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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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在处理房地产权益争端问题时,有效的解决方式包括通过沟通协商、进行调解、寻求仲裁、采取行政措施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 2. 倘若当事人不愿意寻求和解或调解,或者和解与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按照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 3. 对于未签署过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效力存疑者而言,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通人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一、普通人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1. 在处理房地产权益争端问题时,有效的解决方式包括通过沟通协商、进行调解、寻求仲裁、采取行政措施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

2. 倘若当事人不愿意寻求和解或调解,或者和解与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按照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

3. 对于未签署过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效力存疑者而言,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安置房纠纷怎么解决

安置房纠纷解决如下: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普通人房产纠纷怎么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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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医患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
1、医患缺乏信任,是造成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理解,不能换位思考。医疗卫生机构的少部分医护人员不能够为病人多着想,而是从医院和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出发,较多地考虑医院科室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患者经济负担加重,至使患者及家属对医务人员不满情绪。不能互相理解。
2、医患沟通不够、纠纷增加,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据相关资料显示,社会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中,大多数是医护人员和患者或家属双方沟通不够,理解不够,一旦产生误解,医患关系马上就有矛盾,导致的医患纠纷约占总量的三分之一。
3、医疗卫生机构在对入院患者临床诊疗过程医护人员对患者缺少人文关怀,不能理解病人的疾苦心理和身心上着受的病痛,加剧了医患关系不和谐。治病救人是一体的,但医护人员却只重视“病”不重视人;特别是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活动只强调依靠仪器设备,忽视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家属的病情、治疗上的交流,造成医患关系紧张,最后发展上升纠纷问题。
4、医患纠纷的申诉、维权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医患关系的直接因素。几年前,我国就施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发生医疗事故之后,仅事故鉴定费用就高达上千元,患者维护权益成本太高,通过正常渠道维护权益仍很难。
5、医疗社会统筹保障体系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跟上社会发展的进步,我国社会全民医疗统筹保险体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医疗卫生行业医患矛盾尖锐的主要原因,据相关资料显示,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社会有健全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体制,所有的美国国民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每一个国民一旦有了疾病在医院就可享受政府的社会医疗保险救助,个人不会支付高额的医疗费医患间的冲突就很少,也就不会发生医患纠纷问题。
6、是医院和患者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单元,医院是公共社会的医疗服务机构,是主动服务,患者是社会的最小单元,是被服务的群体,受被动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矛盾很容易激化。
我们单位有一个朋友是贵州省普安县的,因为父母去世了要去办理土地纠纷的解决,贵州省普安县土地纠纷怎么解决的
[律师回复]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
  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处理结果。
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普通物权纠纷和船舶物权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船舶物权纠纷管辖法院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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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怎么解决房产纠纷
⑴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⑵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⑶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当你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纠纷的时候,一定不能冲动行事,要小心谨慎,想好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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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可作为普通共同诉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厅不二审”。就算同时这两个案件,立案庭也不会立案。就算立了案,法庭也会驳回。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发生时效延长的特殊情况,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9条的解释,是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5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的延长不仅可适用于一般与短期时效,而且还可适用于最长容忍期间。由此可见,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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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纠纷怎么解决纠纷
购房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协商是首选,调解可由相关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若协商和调解无果,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或协议,当事人可将争议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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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怎么调解 一、调解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二、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三、强化司法为民思想,多开展巡回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助调解作用。多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六、调解项目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细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调解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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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流程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流程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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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普通程序是什么?
物业纠纷普通程序是发生了纠纷之后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法院认为这个案件非常复杂的话,就会对此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就是普通程序是由合议庭审议员来进行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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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手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吗
民间借贷纠纷适不适用普通程序,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案情而定,案情比较复杂,争议的金额比较大等情形的,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主要区别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
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
1.诚信缺失。
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
2.还款能力丧失。
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
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
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
4.没有担保与抵押。
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
5.借款文书不规范。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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