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并非归属于个别人士,而仅仅是他们可以享有的居住权益,并且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移给他人,除非得到了相关房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
在此基础上,经协商后方可转让其租赁权。
2. 倘若存在两个人都对同一处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使用权的情况时,那么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类争议,并最终决定该房屋的使用权究竟应该归属哪一方,同时得到使用权的一方应对未获得使用权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3.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个人仅能享有其使用权,因此,无法将之以商业形式出售转让或者通过家庭成员间的继承方式转移所有权。
然而,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家庭成员是有权申请承租权变更处理的。
4.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产生纠纷的问题,无论引发纠纷的具体原因何在,都必须遵循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范,并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协商与妥善解决。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农村房屋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发生农村房屋产权纠纷,双方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除此之外,可以由双方指定的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未解决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租房变产权房纠纷怎么处理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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