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该类房产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其交易行为难以被视作是合法的买卖。
但是,当面临卖方从事此类行为的情形,您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协助。
针对这个问题,关于房产归属认定的相关事项,您可以参考如下几点建议:(一) 如果两份合同都尚未进行登记手续,那么对于未实际交付的标的房产而言,这就意味着两份合同都处在未曾实质履行的阶段,此时应以订立更早的那份合同为优先考虑对象来确定其履行顺序。
(二) 如果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未曾进行过此项操作(无论房屋交付给了哪一方)。
由于房产的过户登记其实质上代表着物权发生了变更,根据物权的对世性原则、公示性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我们有理由认为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三) 在前位购房者已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卖方再次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由于在此刻卖方已失去对房产的所有权利,那么他的第二次售房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发生一房二卖怎么解决
一房两卖,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还可以要求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一房二卖怎么解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