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怎么证明损失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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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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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两个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中,应优先保护先签订的买方,使其享有标的物合法权益,而后续买方可向卖家追索违约责任。若买方已实际控制标的物,应保护其物权。若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必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同时,要尊重并维护已明确归属的产权。
一房二卖怎么证明损失

一、一房二卖怎么证明损失

若涉及到两个合同均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便应秉承平等公正之原则,确保规定在先的有力执行,也就是优先保障先书面签署的整笔交易中的买方,使其有权享有标的物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随后才签订买卖协议的另一位买方,虽然他无法直接获取该物件的所有权,但是他仍然具有向卖家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我们则强调如果一名买家已经成功地获得了标的物体的实际控制权,那么必须保护物权的优先性。

换句话说,只要我们能够明确一项产权的归属,那么就应该尊重并维护它的合法权益。

第三点是针对买家未能成功夺取标的物体的所有权时所面临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坚持先占有到手原则。

简言之,如果一名买家成功地从别人手中抢先占据到了一件物品,那么他有理由相信他拥有这物品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最后,若其中一方已按约履行完毕相关合同义务,那么必须秉持先践行承诺原则。

也就是说,当合同签署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其相应义务时,那么这一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或是采取必要的补偿或是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怎么办赔偿

一房二卖赔偿如下:合同约定定金条款的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约定违约条款的可以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怎么证明损失”,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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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损失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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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要赔
因一房二租造成的合理损失及直接可预见的损失,房东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因租房所产生的出行费、工本费,甚至利息等。
关于合理损失以及可预见损失,要求房东赔偿一般是没问题的,如果房东对此有所反驳的,建议可以及时收集足够的相关证据向。
2、不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损失不能赔
跟上面的情况相反,因一房二租而产生的其他不可直接确定的或不可预见的损失,那就不应由房东承担。例如,因房东一房二租的合同,致使不能与其他房东签订合适的房屋租赁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就不应该由房东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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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损失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双方签约到作出裁判,时间跨度长,价值时点众多,不同价值时点的房价又不尽相同(房价上涨较快的时候甚至差别很大),采用不同价值时点的评估值将直接影响损失数额的确定。作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专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诉讼、仲裁),结合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在确定评估价值时点时,如果能够遵照以下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类似这种情况下,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宜将原告(申请人)变更请求的时间确定为评估价值时点。
除此之外,在确定委托评估的价值时点的时候,还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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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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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是因双方均同意解除而达成解除合同的合议,亦或是原告(申请人)提起包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仲裁申请),这些时点都会导致权利人(索赔权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已经不可逆转,涉案房屋的交易已经不可能完成。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也应该计算到这个时点为止,此后房屋价格继续上涨所带来的差价(损失)则为扩大部分,按照合法、公平的原则,确定评估时点应该
首先考虑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协商解除、行使诉权解除)的期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些案件无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在起初诉求的时候,一开始也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原告(申请人)
最后变更为解除合同、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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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拆迁仍出租房客损失谁来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我与男友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打工,决定明年春节结婚。通过朋友介绍,我租得陈某一套两居室,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一年一付。如果我对房屋重新装修,费用由我承担。但近日刚刚入住,物业告知我,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陈某也在4个月前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意味着我不仅租不到3年,已花费的2万余元装修费也将“打水漂”。我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但陈某拒绝。请问,陈某应否赔偿我的装修损失答复如下:这里涉及到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因此必须向你赔偿损失。一方面,陈某具有主观上隐瞒重要事实的故意。该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无法履行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该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陈某明知拆迁的事实客观存在,甚至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却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另一方面,陈某隐瞒事实的故意给你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即你为使房屋作为婚房,出于对陈某的信赖而与其签约,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而最终结果却是不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拆迁付之东流。再者,你的损失与陈某的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陈某能如实告知、坦诚相待,你自然不会与陈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更不会投资装修,即你的行为及其后果,与陈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陈某应当赔偿你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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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确定损失
在一房二卖情形中,买方可要求出卖方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违约赔偿金。赔偿金额应综合出卖方可能获利、合同履行情况及房屋价值评估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确定。此举旨在保护买方权益,维护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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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要求继续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一、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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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大房东与二房东签转租合同有效吗?如果合同中注明如大房东不同意二房东承担所有损失有用吗承担所有损失有用吗?
[律师回复] 可以。
因为大房东和二房东解约的,二房东与租户的租赁合同并不会因此而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其他租房可以继续住。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1.若大房东与二房东是否已签订租赁合同,在双方解除或者经判决解除合同之前,合同有效。
2.二房东与租户签订的合同,虽然是转租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二房东与租户间的租赁合同在双方解除或者经判决解除之前,合法有效。
3.大房东与租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1)大房东无权收回租户押金。租户押金是基于二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交付的,租赁期满租户不再续租,二房东应按照约定将押金退还租户。租户和大房东没有直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押金不属于二房东的到期债权;若大房东控制了押金,大房东擅自没收租户押金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二房东已经逃跑,押金收不回来,租户可以在押金范围内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免除押金范围的租金给付义务,大房东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变少。
(2)租户租赁期内,大房东不得以二房东欠款为由对租户加租。租户缴纳租金的依据是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且经大房东同意,租赁合同期满之前,应按照原合同履约。租赁期外,如果大房东已解除与二房东的租赁合同,租户与二房东没有续约的法律基础,那么租户可选择与大房东续租或者不租。
合同法中间接损失有没有明文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其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最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促使对方履行,或者没有促使对方对瑕疵履行采用救济措施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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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怎么赔偿损失
“一房两卖”赔偿事件,应遵循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财产权归属判定依据房产登记信息、款项支付情况及合同签订时间顺序。当事人应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协商或诉诸法律解决纠纷,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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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一房二卖
所谓“一房二卖”,实际上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买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卖方诚信道德水平的低下、利益动机驱动以及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卖方未经买方同意,擅自提高房价并将该房产再次出售给第三方,最终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所追求的交易目的无法得以实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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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几年失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号室号套(间)数建筑结构总层数建筑面积(平方方)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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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协议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不是该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在实地看房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比如房屋的天花板因水泥质量问题有轻微开裂现象的。一般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事先协商。因此无论是明显质量瑕疵还是隐蔽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但购房人坚持购买,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出售者的责任的。如果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房屋本身固有的,比如房顶漏水,墙体开裂等等。则购房者可以以房屋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出保修期,则可以请求小申请启动维修资金维修。本质上不是购买的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外力第三方导致涉案房屋问题,则是一个侵权问题。谁破坏谁维修,谁负责。同时也可以向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从而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二手房买卖协议丢失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不是该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在实地看房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比如房屋的天花板因水泥质量问题有轻微开裂现象的。一般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事先协商。因此无论是明显质量瑕疵还是隐蔽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但购房人坚持购买,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出售者的责任的。如果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房屋本身固有的,比如房顶漏水,墙体开裂等等。则购房者可以以房屋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出保修期,则可以请求小申请启动维修资金维修。本质上不是购买的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外力第三方导致涉案房屋问题,则是一个侵权问题。谁破坏谁维修,谁负责。同时也可以向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从而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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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如果不是该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在实地看房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比如房屋的天花板因水泥质量问题有轻微开裂现象的。一般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事先协商。因此无论是明显质量瑕疵还是隐蔽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但购房人坚持购买,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出售者的责任的。如果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房屋本身固有的,比如房顶漏水,墙体开裂等等。则购房者可以以房屋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出保修期,则可以请求小申请启动维修资金维修。本质上不是购买的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外力第三方导致涉案房屋问题,则是一个侵权问题。谁破坏谁维修,谁负责。同时也可以向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从而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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