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购买房屋定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若由于买方当事人之缘故,未能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该情况应遵循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然而,若问题并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没能顺利签署,卖方则需无条件地退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并非所有在签订认购协议之后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无法得到退还。
这是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并非仅由开发商单方面决定,而是需要经过购房者的同意,也就是说,购房者同样拥有提出条件的权利,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既然是由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达成共识,实际上就是指开发商提出的条件购房者并不接受,而购房者提出的条件开发商亦未予采纳,因此,这个问题既不能归咎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咎于开发商一方,自然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购房合同不同意可以退定金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了定金是否能退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条款不认可能退定金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