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的问题,首要之务便是明确涉案各方的主张及诉求,并判断这些主张和诉求是否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以买方为例,其可能希望能够判定所涉买卖合同无效,并据此请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如是情况之下,上述买方的诉求便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
接下来,我们需要着手收集各类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文本、关于小产权房产权存在瑕疵的相关证明档以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等。
在完成证据收集工作之后,我们建议当事人不要急于提起诉讼程序,而应该尝试与对方进行最后的协商谈判,若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无疑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
然而,若协商无果,那么当事人便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正式提起诉讼之时,当事人需提交详细完备的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根据法院的具体通知,按时出席庭审,并在必要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该起纠纷的处理过程便告一段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小产权房物业纠纷怎么办
可以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如果是因物业费价格、停车位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可以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具体规定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深圳小产权房有纠纷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