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住宅过程中,交纳定金并非不可退,然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若买方欲索回定金,一般的前提在于下列情况出现时,买方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首先,假如开发商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未能满足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那么其与买方约定的购房定金将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现行《民法典》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看,无论双方签署的协议形式为何,亦无论是否注明定金退还事宜,开发商均应当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买方;其次,倘若开发商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却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买方定金之外,还需赔偿买方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商符合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且成功获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仅约定了如买方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则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买方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现金;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因为买方自身原因,并且开发商并未存在任何隐瞒等行为,仅仅是买方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就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缴纳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合同定金能退吗?
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1)购房者支付定金后因个人原因反悔,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原因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2)如果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买房的话,定金可以退回。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3)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
定金是担保的一种。
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缴纳定金能退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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