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费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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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律师费(这部分视乎你请不请律师) 2、诉讼费(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四条分段计算,如果标的是20万到50万左右,按照标的额的1.5%计算);原告起诉时预先支付,如果原告赢了,这部分钱会由被告负担,在执行阶段可以要求一并执行 3、保全费如果你是诉前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担保。建议诉讼中申请,可以免提供担保。保全费的交纳标准为: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按照上面的说法,你要将你保全的标的的大概价值估算一下,分段计算费用,再加起来计算总额,但是总共不会超过5000元。 4、如果在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合并审理的话,上面的诉讼费减半。 5、赢了,申请执行,涉及到执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十年前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费怎么算

一、十年前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费怎么算

一、关于律师代理费(具体金额取决于您是否决定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此案);二、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之一便是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按阶段进行相应的计算。若争议标的在20万至50万之间,则应按照争议标的额的1.5%来计算)。在此情况下,原告需在提起诉讼时先行支付该笔费用,如若最终胜诉,则该笔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并且在执行阶段可向法院提出一并执行的请求;三、若您选择在诉讼开始之前便申请保全措施,那么您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然而,我们建议您在诉讼过程中再行申请保全,这样就无需提供担保。保全费用的缴纳标准如下:对于财产数额未超过1000元的案件,每件需缴纳30元;若财产数额介于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照1%的比例缴纳;若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缴纳。但请注意,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缴纳的总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因此,您需要对您所申请保全的标的物的大致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上述标准分阶段计算相关费用,最后将所有费用相加得出总和,但请确保总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四、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诉讼,导致案件需要合并审理,那么以上所述的诉讼费用将会减半;五、若您最终胜诉,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便会涉及到执行费用。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内的,每件需缴纳50元;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按照1.5%的比例缴纳;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万元,但未达到500万元,则按照1%的比例缴纳;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0万元,但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缴纳;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0.1%的比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十年前的借条可以起诉吗

十年前的借条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会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借款约定还款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起诉,三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十年前的既往症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费怎么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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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刑法可以溯及既往,
[律师回复]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对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起到追及的效力,现行刑法不对其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施行的法律,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会就乱套了,不符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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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刑法可以溯及既往?
[律师回复] 刑法不溯及既往,即刑法不得对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起到追及的效力,现行刑法不对其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因为行为人不可能未卜先知将来的刑怎么规定,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将来可能施行的法律,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如果刑法可以溯及既往,社会就乱套了,不符合中国国情
为什么刑法可以溯及既往,而刑法不可以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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