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归经融局管辖范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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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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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行为属于金融局的管辖范围。根据规定,合同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处理,其负责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等。
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归经融局管辖范围吗

一、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归经融局管辖范围吗

的确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诈骗行为属于经侦部门的专属管辖范畴。

与此不同的是,常规的诈骗犯罪则归属于刑事侦查局的职权范围内。

具体而言,信用卡诈骗和合同诈骗等形式的诈骗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经侦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各类涉及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

包括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票据诈骗案、金融凭证诈骗案、信用证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以及有价证券诈骗案、保险诈骗案及合同诈骗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归经融局管辖范围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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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是金融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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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就是前段时间就去了北京工作的了,就跟人合伙开了一家的店,但是还是就是被骗了,所以就想要问一下合同诈骗罪的管辖权是多大?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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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种类与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辖的种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移送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是指自己的上级。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 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 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管辖,即下级人民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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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归公安局管辖
信用卡诈骗罪属公安管辖,但涉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特殊类型的刑事犯罪,如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需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或批准立案。自诉案件证据不足被驳回后,原告可转交或直接向公安报案,监狱内犯罪由司法部门审理。另有部分案件依法归其他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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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可向侵权行为地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当然,一般是向基层。 3、按一般管辖原则,可向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发生交通诉讼管辖怎样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以下赔偿项目将按照受诉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 3、丧葬费; 4、死亡赔偿金。如果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所在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不同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受害人获赔数额的多少。诸如,上海的甲在深圳与昆明的乙发生交通事故因伤致残,则甲可选择到乙住所地昆明,也可选择在深圳,但由于昆明与深圳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别,深圳的赔偿标准相对会高一些,选择在深圳对甲而言会更有利。当然,如果甲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上海的赔偿标准比深圳高,则可以请求按上海的赔偿标准计算。因此,赔偿权利人在选择诉讼的时候不能盲目,需要首先了解各管辖所在地赔偿标准的差异以及案外因素、执行状况、异地诉讼成本等情形,综合考虑,选择一个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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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吗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罪主要是指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金融诈骗罪则是指在金融领域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领域和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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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 进行票据公示催告,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因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申请人的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是原合法票据持有人,其他人不能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至于申请人因何故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则在所不问。 ②所申请的票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票据因被盗、遗失、灭失等原因不由原合法票据持有人掌握时,才能申请公示催告。至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是否已设定权利,则不是法定条件。未设定权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有可能被他人在票据上设定权利,从而使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受损,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④必须是相对人不明。相对人明确的,都属于票据诉讼。例如,因票据被涂改、伪造等原因,票据付款人拒绝付款的。 ⑤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丧失前持有该票据的人。经过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不得提出申请。 ⑥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即票据付款人所在地。 ⑦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二、受理 人民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三、通知停止支付 为了保证将来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人民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应书面通知票据付款人停止支付该票据,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票据付款人收到人民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 四、公示催告 由于票据已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人民无人得知该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原来是否归申请人合法持有,或者有无同该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所申请的票据、申报期间、申报以及在期间内不申报即失权等内容。公告除张贴于人民公共告示栏和票据付款人所在地外,还应登载于发行面比较广的报纸,或者通过诸如电视、电台等媒介手段,使大多数人有机会得知公告内容,从而向人民申报权利。 五、申报权利 同票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只能向发布公告的人民申报,可以书面申报,也可以口头申报。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间内向人民申报的,无论其有无理由或理由如何,人民均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时已有明确的相对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提起票据诉讼。 六、判决 在申报期间无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由于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一种推定的判决,难保一定正确。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有权以申请人为被告向人民提出票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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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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