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冻结的动迁款法院如何执行支付
被执行人的房产如遇拆迁事件,补偿款项通常将会直接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获取此类拆迁补偿款时,被拆迁者必须签署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负责拆迁事项的一方(简称“拆迁人”)应在协议内规定之付款限期内将赔偿金额存入预定的银行,并向被拆迁者出具拆迁补偿款的存款证明文件。
2、请注意,拆迁补偿款并不总是能够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1)在人民法院进行房地产征收、拆迁补偿款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第一步需首先确定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已经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能力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替代物(例如“拆一还一”政策),同时也需要了解被执行人个人收入情况及替代房产的面积和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金额、替代房产的面积和地理位置明确无误,且拆迁补偿款、替代房产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名义上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那么在房屋拆迁之后或者依照双方所协定的期限,拆迁补偿款应该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而替代房产则由执行法院直接进行查封和处理,因此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这些收入和替代房产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2)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征收单位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房屋拆迁协议,执行法院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查封替代财产。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股权被法院冻结后,股东是不能办理股权质押的,股东对股权失去了处置的权利。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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