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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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行为人非国家公职人员,涉案财产非公共或集体资产,公款挪用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未用于私人营利活动或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且三个月内归还,则可初步判断行为人无罪。然而,具体情况需依法细致审查,以上仅为初步判断依据。
挪用公款罪如何辩护

一、挪用公款罪如何辩护

行为人是否系国家公职人员、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资产及集体所有范畴、公款挪作他用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公款被大肆用于私人营利活动,且金额是否跃过了法律规定的门槛--即该笔款项在三个月以内尚未归还给原主体。

若以上条件均未满足,则可初步判定该行为人并无罪行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进行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公款罪如何辩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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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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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如何辩护
若行为人非国家公职人员,涉案财产非公共或集体资产,公款挪用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未用于私人营利活动或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且三个月内归还,则可初步判断行为人无罪。 然而,具体情况需依法细致审查,以上仅为初步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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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叔叔挪用了公司的资金被发现了,现在非常的后悔,我想问下挪用资金刑事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在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之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张××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不是山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二、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页审理查明中已明确写到“……经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与被告人张××相识,被告人张××在其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遂提出向被告人王×借款,被告人王××利用其担任山西××有限公司出纳,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在二OO一年四月至二OO六年三月期间通过汇票背书转让、转帐支票支出的手段多次挪用本单位13664427.9元,供被告人张××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写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即一审法院已认定上诉人张××是使用人而定其罪,而刑法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挪用人,使用人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因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使用人张××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张××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错误的。
  
1、《刑法》第272条仅是规定了挪用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但并未规定资金使用人构成犯罪。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的规定,法律也仅是规定了公款使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的四种行为模式,并未规定使用人明知是单位公款而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行为模式;即使用人明知该公款来源,但没有共谋、指使、参与、策划挪用的行为,就不能仅仅因为使用公款就认定为共犯;更何况法律仅就挪用公款罪专门作了“共犯”的规定,而没有对挪用资金罪有任何“共犯”的相关规定、解释。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有共谋、指使、参与、策划的行为,张××也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不能将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挪用资金罪。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四、上诉人张××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从资金流向上可以看出,××药业的资金均通过银行打入闫卫东所在的公司,而不是张××个人。利息也是张××所在的公司支付,不是其个人支付。
  
2、上诉人张××系太原市药材店、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资金紧张,银行批贷时间长、程序繁琐,而向原审被告人王×借款,所借款项13664427.9元均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讯问上诉人张××笔录及公司公司的股东证明可予以佐证)。
  
3、《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从该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使用人必须是个人方可构成本罪,单位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因此,上诉人张××借款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理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即:上诉人张××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是使用人是错误的,认定张××构成犯罪更是错误的。
  
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据原审被告人王×供述,虚假的银行对帐单均是由其提供改的对帐单,再交由上诉人张××拿回去重新打印一份对帐单(太原市××区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并供述他因不会电脑打字及制表所以由张××更改,张××为此购买了打印机(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9行);而上诉人张××供述,其对原审被告人王×持有的虚假银行对帐单并不知情,也未参与修改;二人供词明显不一致,但经仔细推敲分析,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明显不能成立,法院理应不予采信。
  
1、原审被告人王×作为多年从事财会工作的人,电脑制表、打字是其基本功,而其却称不会,试问这几年该单位每月的财务报表由谁制作?很显然其辩解有悖日常经验法则。
  
2、原审被告人王×供述上诉人张××为此购买了打印机,那打印机现在在哪儿?侦查机关已搜查了上诉人张××的家里及公司,却没有发现打印机(公诉机关一审提交扣押清单予以佐证),打印机去哪儿了?至今也无相关证据佐证上诉人张××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
  
3、原审被告人王×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并且第一手获取银行对帐单,对其单位帐面金额也最清楚,而上诉人张××却非财会专业人员,对山西××药业有限公司的帐目也不清楚,只有原审被告人王×才最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这一隐蔽手段挪用单位资金。
  
4、也是本案最关键一点,公诉机关仅凭从上诉人张××主动交给办案人员的帐本上批注有“打入对帐单”、“未打入对帐单”就认定上诉人张××重新打印银行对帐单太武断。上诉人张××供述,该批注是王×拿自己本人记事本让与自己核对借款付息数额时,王×让其批注的。虽然庄国瑾供述从未见过此帐本,但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5页第6行却又供述“问:940万元是如何得出?答:我以前保存的资料和张××保存的资料得出的940万元”,而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之间的借款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王×自己不可能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且王×记载的借款数额及利息、王×持有的虚假银行对帐单篡改的数额及上诉人张××记录的借款及利息应该相同,那么批注的“打入对帐单”、“未打入对帐单”到底是指哪一个对帐呢?该批注又怎能证明虚假银行对帐单是上诉人张××重新打印的?对此,公诉机关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有制作虚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而仅依据原审被告人王×供述就认定是上诉人张××有制作虚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张××客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六、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山西××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73万元利息。
  上诉人张××因公司资金紧张,影响经营运作,且银行审贷程序繁琐,时间较长,遂经交通银行某某介绍向原审被告人王×借款。正是因为该款解决了上诉人公司的燃眉之急,所以经全体股东同意,使用了山西××药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并支付了173万元利息,由上诉人张××交付给原审被告人王×(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虽然王×并未承认收取173万元利息,仅承认收取45000元感谢费,但上千万借款仅收取45000元蝇头小利显然不符合常理,法院理应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挪用资金罪有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张××共谋挪用资金明显证据不足,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链;而上诉人张××的公司实际使用了原审被告人王×挪用的资金,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的解释,上诉人及公司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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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流程是怎样?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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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被告是因为挪用公款,然后被拘留,可是他没有,所以对于挪用公款的无罪辩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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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流程是怎样?
挪用公款罪辩护的思路如下:1、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关键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要件,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解释。3、注意区分本罪和贪污罪,在实践中,一般根据是否平帐来区分,平帐的一般按照贪污罪定罪,否则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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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个人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是怎样的,因为叔叔被怀疑挪用资金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在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之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张××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不是山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二、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页审理查明中已明确写到“……经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与被告人张××相识,被告人张××在其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遂提出向被告人王×借款,被告人王××利用其担任山西××有限公司出纳,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在二OO一年四月至二OO六年三月期间通过汇票背书转让、转帐支票支出的手段多次挪用本单位13664427.9元,供被告人张××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写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即一审法院已认定上诉人张××是使用人而定其罪,而刑法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挪用人,使用人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因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使用人张××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张××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错误的。
  
1、《刑法》第272条仅是规定了挪用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但并未规定资金使用人构成犯罪。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的规定,法律也仅是规定了公款使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的四种行为模式,并未规定使用人明知是单位公款而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行为模式;即使用人明知该公款来源,但没有共谋、指使、参与、策划挪用的行为,就不能仅仅因为使用公款就认定为共犯;更何况法律仅就挪用公款罪专门作了“共犯”的规定,而没有对挪用资金罪有任何“共犯”的相关规定、解释。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有共谋、指使、参与、策划的行为,张××也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不能将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挪用资金罪。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四、上诉人张××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从资金流向上可以看出,××药业的资金均通过银行打入闫卫东所在的公司,而不是张××个人。利息也是张××所在的公司支付,不是其个人支付。
  
2、上诉人张××系太原市药材店、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资金紧张,银行批贷时间长、程序繁琐,而向原审被告人王×借款,所借款项13664427.9元均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讯问上诉人张××笔录及公司公司的股东证明可予以佐证)。
  
3、《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从该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使用人必须是个人方可构成本罪,单位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因此,上诉人张××借款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理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即:上诉人张××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是使用人是错误的,认定张××构成犯罪更是错误的。
  
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据原审被告人王×供述,虚假的银行对帐单均是由其提供改的对帐单,再交由上诉人张××拿回去重新打印一份对帐单(太原市××区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并供述他因不会电脑打字及制表所以由张××更改,张××为此购买了打印机(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9行);而上诉人张××供述,其对原审被告人王×持有的虚假银行对帐单并不知情,也未参与修改;二人供词明显不一致,但经仔细推敲分析,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明显不能成立,法院理应不予采信。
  
1、原审被告人王×作为多年从事财会工作的人,电脑制表、打字是其基本功,而其却称不会,试问这几年该单位每月的财务报表由谁制作?很显然其辩解有悖日常经验法则。
  
2、原审被告人王×供述上诉人张××为此购买了打印机,那打印机现在在哪儿?侦查机关已搜查了上诉人张××的家里及公司,却没有发现打印机(公诉机关一审提交扣押清单予以佐证),打印机去哪儿了?至今也无相关证据佐证上诉人张××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
  
3、原审被告人王×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并且第一手获取银行对帐单,对其单位帐面金额也最清楚,而上诉人张××却非财会专业人员,对山西××药业有限公司的帐目也不清楚,只有原审被告人王×才最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这一隐蔽手段挪用单位资金。
  
4、也是本案最关键一点,公诉机关仅凭从上诉人张××主动交给办案人员的帐本上批注有“打入对帐单”、“未打入对帐单”就认定上诉人张××重新打印银行对帐单太武断。上诉人张××供述,该批注是王×拿自己本人记事本让与自己核对借款付息数额时,王×让其批注的。虽然庄国瑾供述从未见过此帐本,但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5页第6行却又供述“问:940万元是如何得出?答:我以前保存的资料和张××保存的资料得出的940万元”,而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之间的借款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王×自己不可能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且王×记载的借款数额及利息、王×持有的虚假银行对帐单篡改的数额及上诉人张××记录的借款及利息应该相同,那么批注的“打入对帐单”、“未打入对帐单”到底是指哪一个对帐呢?该批注又怎能证明虚假银行对帐单是上诉人张××重新打印的?对此,公诉机关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有制作虚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而仅依据原审被告人王×供述就认定是上诉人张××有制作虚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张××客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六、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山西××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73万元利息。
  上诉人张××因公司资金紧张,影响经营运作,且银行审贷程序繁琐,时间较长,遂经交通银行某某介绍向原审被告人王×借款。正是因为该款解决了上诉人公司的燃眉之急,所以经全体股东同意,使用了山西××药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并支付了173万元利息,由上诉人张××交付给原审被告人王×(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虽然王×并未承认收取173万元利息,仅承认收取45000元感谢费,但上千万借款仅收取45000元蝇头小利显然不符合常理,法院理应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挪用资金罪有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张××共谋挪用资金明显证据不足,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链;而上诉人张××的公司实际使用了原审被告人王×挪用的资金,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的解释,上诉人及公司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张××无罪。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挪用资金罪的无罪辩护的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挪用公款被判无罪应该怎么给我方辩护,我最近朋友因为这个被带走调查了,我要去给他做辩护
[律师回复]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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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应该写委托人的情况。然后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具体辩护意见当中应当包括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构成的话,阐述一下理由,并列举出来事实和证据。当然也可以围绕着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来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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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被告挪用资金罪,请的辩护律师好像不靠谱,想咨询一下挪用资金罪罪轻辩护词方向?
[律师回复] 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我们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其
一,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本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其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本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种情况而言,“超过3个月未还”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过3个月未还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资金罪中“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况,虽然本法中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但是,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作为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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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挪用公款罪辩护委托律师辩护大概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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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辩护人拒绝辩护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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