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签合同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明确的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并不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具体而言如下:
首先,第三次签署合同时并非自然而然地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通常情况下,若劳动者未提出特定要求,那么其第三份劳动合同便会被确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此之前,需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与确认,这并不存在任何自动转换的可能;
最后,一旦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式签订,则意味着双方已经建立起了一种相对稳定且长期的劳动雇佣关系,除非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否则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第三次签合同是否一定是无固定期限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不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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