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因超过了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而未曾进行工伤认定,但该延迟并非出于劳动者本身的过错造成,那么仍然具有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格。
在此情况下,若非员工或其近亲人家属自身因素所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误,则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之内。
以下是几种可能导致申请期限延误的特殊情况,这些情况都不应被视为员工或其近亲人家属自身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人身自由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限制;
(三)这是由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
(五)当事人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并向仲裁机构或民事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人家属、工会组织便可在工伤发生后的第31天至第1年内的任何时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谓胁迫,是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此种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威胁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者受伤超过一年未起诉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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