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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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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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或招标方授权,将中标项目的非主要和非关键环节分包给其他有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投标者若打算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专业工程分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商必须亲自完成所承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通过劳务合同确定,承包商也需亲自完成任务。禁止任何再次分包行为。
专业分包需要什么条件

一、专业分包需要什么条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或经由招标方授权批准,我们有权利将中标项目中的非主要部分、非关键环节的工作分派给其他承包商去完成。

对于有意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中的某些非主要部分、非关键环节的工作进行分包的投标者来说,他们需要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明确地注明这一点。

其次,被选定的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其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此外,除了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同时,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商必须亲自完成其所承包的全部工程。

而劳务作业的分包则是由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确定的。

同样,劳务作业的承包商也必须亲自完成其所承包的所有任务。

最后,我们严格禁止任何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有什么

二者区别如下:

1、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2、专业分包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专业分包需要什么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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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
一、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其他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
4.
9.29?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三、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
一、假冒专利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其他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
4.
9.29?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三、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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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一般要提供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三类人员的有效证件(任命文件、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关复印资料,还可提供分包单位的简介、过往业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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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开了个小公司,手底下有一些人,靠从其他公司那里承包劳务合同来盈利,所以朋友想知道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劳务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劳务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劳务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区别之处有:
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总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发包人同意。
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5、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是将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一方经常将劳务分包混淆为转包而请求法院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该主张不能得以支持。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包含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途径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如何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前,先要进行检索,了解以前是否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确定是否申请专利,考虑申请哪一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人一般为完成发明的个人。共同发明的申请人为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发明的申请人为完成发明的单位或个人;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单位;以单位名义申请要带公章。要提供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名单。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技术交底书给专利代理人,按照专利法规定要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写成完整而详细的说明书,其内容公开的充分程度要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照说明书能够实现为准。并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名称;
(2) 所属技术领域;
(3) 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4)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5)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6) 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交往效果;
(7) 提供附图;
(8) 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样品或。
申请专利的两种途径
1、自行申请
专利申请人自己直接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
2、委托代理申请
专利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规定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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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包括哪些内容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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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包括什么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条件,有哪些途径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新颖性: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如何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前,先要进行检索,了解以前是否有同样的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确定是否申请专利,考虑申请哪一种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人一般为完成发明的个人。共同发明的申请人为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发明的申请人为完成发明的单位或个人;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为单位;以单位名义申请要带公章。要提供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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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4)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5)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6) 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具有的有交往效果;
(7) 提供附图;
(8) 对照附图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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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刚出来工作没多久,对什么事情也不甚了解,想要问一下建筑专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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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我们公司是一个绿植盆栽公司,现在我们有一个同事生产了一款牡丹花的包装设计,所以我想知道对于外观专利申请条件一般包括什么呀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外观专利申请条件的回答如下
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
1、自己撰写并递交文件,递交可以去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大厅(北京)、代办处受理大厅(一般在省会城市),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邮编:100088)。自己申报完成后他会给您邮寄一份受理通知书,上面会写明你的专利申请号,需要交纳的申请费得金额,和交纳期限。专利的申请专业性比较强,如果不是太了解的专利的最好不要自己申请,自己申请很可能导致专利申请的失败,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通过代理机构申报:到代理机构之前,您需要把你申报的专利的一些材料准备一下,到了代理机构后,把你想申报的专利的产品告诉代理人,他会帮您具体分析要报几个专利,报什么样的专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之后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再次整理一下自己的专利申请的材料,再和代理公司签署合同,委托书等手续后,只需要等待核稿(合同要求的期限内)。之后再通过代理机构将材料申报至国家局,后续程序代理机构都会帮您处理,您只需要等通知就可以了。这样申报比较省心,也比较稳妥,能够使专利得到充分的保护。第二种方式也是大部分申请人选择的申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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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各是指同一单位吗?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到底有什么区别底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3、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
  
4、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5、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此外,对分包的工程还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颁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该办法还强调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二)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具体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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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的表叔准备过完年去公路上干活,但是他对于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内容感到疑惑,总觉得不太公平,所以他就想问一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一般来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包括:
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3套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条不采用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另行书面通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施工中所有涉及造价变更的签证、主要材料差价款;工程款的拨付和工程量的增加;工期的调整;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工程的设计变更等。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1名
姓名: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和现场签证进行确认。价格确认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报上级部门经理批准确认。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若项目经理不积极配合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工作或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态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若项目经理不长驻现场的(驻现场时间少于23天/月),一经发现发包人将每次按履约保证金的1%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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