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福利费不能免税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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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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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福利费用应纳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1.超出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取的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的个体人员补贴;2.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的人人均享补贴;3.企业为个人购置的非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性质的汽车、房产、电子设备等支出。
哪些福利费不能免税

一、哪些福利费不能免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了一些非法定豁免的福利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之内:

1.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提取的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中向个体人员发放的各类补贴与补助;

2.在福利费及工会经费中为全体员工发放的人人均享有的补贴与补助;

3.企业为个人购置汽车、房产、电子设备等不符合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性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所以法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项目需要每个月申报,并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按月申报同按年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因为每个月份都可以按累计的应纳税所得和税率表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到年底就是12个月(全年)的累计数了。当然当月计算的应纳税额要扣除本月之前累计已缴数,才是当月实际应缴税额。

二、哪些福利是职工可以有的

职工可以享受的福利有:

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我国劳动部门规定各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

2.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福利费不能免税”,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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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转让准备转让,不知道要不要交税的,想知道转让专利,那么专利权转让增值税免税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与专利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免税问题
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常伴随着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技术转让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与技术转让一样,技术咨询与服务也属于国家重点倡导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之一。根据财税字【273】号文及财税字【2011】111号文的规定,对技术咨询与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营业税或“营改增”后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技术内容与技术转让密切相关,是为技术转让而实施的售后服务,即技术转让合同中应该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条款;二是形式上这部分技术咨询或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二、关于专利技术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相关的增值税优惠问题
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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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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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
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发给员工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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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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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问题: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生活补助等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析】《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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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国税函【2006】382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函【2006】526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7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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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受福利是否需要交个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国税函【2009】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 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发给员工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国税发【1998】 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问题:现在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工的福利都要纳入当月的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生活补助等职工福利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析】《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所解释的《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含义,仍然不包含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用。因此,此类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会计上列支为职工福利费了,仍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税务上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提示】国税函【2006】382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函【2006】526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7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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