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人员无业绩却不肯离职可以仲裁吗
如果公司的业务代表在连续三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业绩成果,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雇佣关系。
然而,在此之前,用人单位必须先为该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以便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若经过上述措施之后,该员工依然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员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正式的解聘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过程中,用人单位还需通知本单位的工会组织,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销售人员业绩不达标是否可以辞退
销售人员业绩不达标,如果符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且无需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或者如果符合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单位也可以辞退员工,但程序要合法,且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销售人员无业绩却不肯离职可以仲裁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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