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售楼处没给预售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未持有预售许可证的房产交易合同属无效。
如开发商在尚未来得及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状况下,与购房者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这将被视为欺诈性的行为。
据此,购房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申请以判定此份合同为无效,或试图撤销这部商品房买卖合同。
除此之外,当出卖人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意地对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进行隐瞒,或者提供了伪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而导致合同失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有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不能退。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能退。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售楼处没给预售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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