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会导致废标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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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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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投标报价是否被判定为废弃需视情况而定。法人代表亲自投标无需委托书,但需提交资格证明。否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投标无效。如所有投标价格无法满足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对于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若所有中标候选人均被否决,招标方应依法重新招标。
无权代理会导致废标吗

一、无权代理会导致废标吗

在未取得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是否导致该投标报价被判定为废弃投标,需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首先,如果由法人代表亲自参与投标活动,那么他们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是必须提交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材料;

其次,若非如此,则要求投标人提供由法人代表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投标将被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评标委员会经过严谨细致研究,发现所有投标商所提交的价格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具体要求时,他们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如针对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如所有中标候选人都遭受否决,作为招标方应遵从本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展开全新一轮招标工作。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但是该代理行为能够认为是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权代理会导致废标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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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方全责导致车辆报废怎么理赔
[律师回复] 对于对方全责导致车辆报废怎么理赔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朱小姐年前就遭遇了一次意外事故。当时朱小姐正在正常行驶,一辆转弯的车辆撞在了朱小姐的车上。虽然双方车上人员都没有受伤,但是朱小姐的车门已经被撞的变形。后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对方坚称自己没责任而拒绝赔付。由于肇事司机不肯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也不接受调解,朱小姐的车一直无法定损和修理。朱小姐想请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可是因为这次事故认定车险理赔对方全责,按照保险条例不能给予赔偿。
这个尴尬的问题不只是朱小姐,还有好多的车主都曾遇到过。所幸,保监会新出台的理赔规定叫停“无责不赔”条款,并论证“代位求偿”以求破解上述理赔难题,业内人士称之为“无责代赔”。如果此法顺利实施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车险理赔对方全责却要求自己承担后果的尴尬局面。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也就是说,车险理赔对方全责时,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一方可将追偿权转给己方保险公司,由己方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并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目前,“代位求偿”制度尚在论证中。不过在多方的努力下,终究会为车险理赔对方全责而不及时赔偿时,怎样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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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导致车辆报废怎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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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尴尬的问题不只是朱小姐,还有好多的车主都曾遇到过。所幸,保监会新出台的理赔规定叫停“无责不赔”条款,并论证“代位求偿”以求破解上述理赔难题,业内人士称之为“无责代赔”。如果此法顺利实施就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车险理赔对方全责却要求自己承担后果的尴尬局面。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也就是说,车险理赔对方全责时,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无责一方可将追偿权转给己方保险公司,由己方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并向肇事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目前,“代位求偿”制度尚在论证中。不过在多方的努力下,终究会为车险理赔对方全责而不及时赔偿时,怎样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找到更合理的解决方法。
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以无意导致三岁儿童死亡。
[律师回复]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此标准,都不构成本罪,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死亡3人以上;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酒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致人重伤:1。注意、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5)严重超载驾驶的;3无证驾驶撞人;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
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以无意导致三岁儿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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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导致无法使用是废卡了吗
信用卡逾期导致无法使用并不代表卡片变成了废卡,有可能只是由于客户的信用因逾期情况受损了,所以发卡银行暂时冻结了卡片额度。关于信用卡逾期导致无法使用是废卡了吗的详细解答,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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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法学界和实务界也是众说纷纭,争议的焦点是违反该条规定是否会导致相关的投资或无效。对其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结果,故很有必要在学术上进行深入的讨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事实上,公司法第十六条不能仅从规定内容上作简单理解和判断,而必须根据相关法理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加以认识。笔者认为,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并非约束的法律规范。从规范内容上看,该条规定属于指导公司正确运作即公司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单方行为的规范。因此,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公司行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或公司权力或执行机构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显然并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此条规定判断相关合同是否有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约束公司行为的相对人,这是由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从调整对象上看,公司法是以公司为规范对象的法律部门,不能约束其他民事主体。而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而签订合同必然要涉及相对人,这已超出公司法的法律调整范围。故公司对外签订的投资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等同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持否定的结论。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同的内容或合同的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既非内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只是对公司单方行为的一种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公司行为的禁止,充其量也仅是对行为的限制。显然,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不能简单等同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据此作出合同无效认定的。
4.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援引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旧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旧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是行为禁止,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此规定当然可认定行为(合同)无效。旧公司法的规定已不复存在,担保法的解释也就丧失了法律基础和存在价值,不能再加援引并据此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5.相对人明知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而与之签订投资或担保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上述情形之所以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并不是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而是合同双方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这也引出了另一个相关问题:合同的相对人有无审查公司行为的义务笔者认为没有,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要求也不可能对合同相对人作出这样的要求。法律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人在现实中往往是缺乏这种能力和权利的。但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法律规定,是明示的规定,虽不针对、不约束相对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在明知公司违反该规定情形下还与公司签订合同,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的行为属恶意串通。如果公司提供虚假的通过决议的文件,相关合同是否有效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恰恰证明了相对人的善意而不会因此而导致合同的无效。当然,这需要以合同相对人不知情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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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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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缉梗光叱幻癸潍含璃掩盖非法目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跟80岁的老人单独有关的无效情形只有二条,即《民法通则》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其他的条款,跟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无关,是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的。
三、如何证明老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要主张一个80岁老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需证明该老人在签订合同时,属于神志不清,或智力低下(老年智力障碍),无常思考,合同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合同有效。当然有上述其他情形的,同样能证明合同无效的。请注意:证明老人在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人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合同无效方承担。如提供签订合同时老人的就医证明,医疗记录,住院病历等,必须是法定的有效证据,并经司法鉴定,且需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事实上,这种证明的取得或成立,是十分困难的。故,正常情况下,80岁老人在其神志正常的情况下,合同签订时,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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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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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并非约束的法律规范。从规范内容上看,该条规定属于指导公司正确运作即公司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单方行为的规范。因此,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公司行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或公司权力或执行机构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显然并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此条规定判断相关合同是否有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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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处理的总原则是:尚未履行的判决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按过错程度处理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应当根据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造价返还无过错的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承发包双方互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一方或双方故意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对其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应当注意的是按照以上方法处理无效建筑工程承包纠纷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赔偿损失与追缴非法所得交叉重叠的现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使故意的一方既要赔偿无过错一方的实际损失,又要追缴不法利益,体现民事制裁性。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造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原因有缔约主体资格严重缺陷、合同内容违法等。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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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导致事故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并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是很多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会禁止无证驾驶的原因了。那现实中无证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呢小编在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罪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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