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在法律实践中,支付定金与承担违约金不得合并向违约者追偿,这是因为同时请求定金与违约金有悖于"补偿性优先、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依据约定自由选择运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对其进行追责。
然而,若定金未能充分补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害后果,则对方可进一步申请要求赔偿超过定金所代表金额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违约金和定金是否能够并用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违约金与定金是不可兼而并之使用的。
倘若二者在合同中同时有所涉及,当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只能选用其中一项作为处理方式。
这是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同时设立两种竞争性的支付义务以便于单方面的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和定金两种赔偿方式可否并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