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是怎么算出来的
关于计算加班费的方法如下:倘若雇员在平时工作期间被要求加班的话,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日薪酬的150%来计算加班费;假如雇员是在周末而非工作日被要求进行加班并且无法通过调休来弥补的话,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日薪酬的200%来计算加班费;
最后,若雇员在法律规定的节假日时间内进行加班的话,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日薪酬的300%来计算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加班费是怎么去计算的
(一)对于被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应当支付其不低于实际工资额150%的工资报酬;
(二)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进行工作但无法给予补偿休假的情况下,应支付其不低于实际工资额200%的工资报酬;
(三)而对于在法定节假日里被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必须支付其不低于实际工资额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加班费是怎么算出来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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