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若当事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首先,债权人所申请执行之标的须为货币资金或特定类型的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及特定种类的金融产品,比如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流通转让的存款凭证等;
其次,该贷款应已到期并且金额明确无误;
再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人无须履行与之相关的对等付款义务;
最后,支付令必须能够有效地送达到债务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支付令异议后怎么办,法律依据是什么
当支付令遭受到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时,债权人便只能寻求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此,有关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催告程序完全结束。
因此,债权人唯有寻求额外的司法途径,公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他们自身的正当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1条中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
“债务人如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了书面形式的异议,那么人民法院无需对该异议是否存在合理性进行审查,亦意味着无需对支付令异议所引用的事实与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只要这一异议得以满足以上提及的要求,就应立即下达终结催促程序之裁定。
也就是说,一旦债务人对此支付令提出的异议得到认可,会引发以下法律后果:
首先,人民法院应采取措施终止催促程序;
其次,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债权人有权重新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二百二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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