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在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虽然某些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若其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则无法被视为犯罪。在这种情形之下,由于其并非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因此人民检察院自然无法提起诉讼并做出起诉决定。
2、对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将不再进行追诉。这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经不再构成威胁,无需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此类追诉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而不予起诉,这是现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广泛适用的基本原则。
3、经过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定犯罪人,公安机关将不得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亦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还到法院?
若针对涉及到受害者的特定案件而作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决,则检察机关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通告受害人。
若受害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通知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寻求启动公诉程序。
同时,监察机关必须将复查决定等相关事项知会受害者。
如获释继续由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裁决,受害人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人同样亦可行使自主选择权,无需经过申诉过程,而是径直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待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移交至法院处理。
此外,对于由公安机关提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此决定书须送达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对这份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如若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起复核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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