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旨在标准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权利和责任。
依据该法律法规,确定劳动关系必须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进行。对于雇主而言,自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期限内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须对劳动者每月额外支付两倍的工资。
然而,许多人误解为"双倍工资"等同于"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内涵在于:劳动者在每个月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的两倍,即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予以扣除。通常情况下,在主张另一倍工资时,需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计算。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双倍赔偿的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月份数×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不签合同的承诺是不是有效
在未签署书面合同时,承诺主体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承诺应表达真实意愿,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共道德规范,因此这类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相关承诺只是以口头形式提出,依然可能会被视为有效。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于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肯定性意思表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承诺必须符合以下五点要素:
1)承诺仅能由受要约人亲自作出;
2)承诺须以明确形式向要约人传达;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当惯常交易方式或要约本身有特殊要求时,承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作出;
3)承诺内容需与要约的含义完全契合;
4)承诺必须于承诺期限内传递至要约人;
5)承诺必须清楚地表述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达成某种协议的态度。
“要约”则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作出的缔结合同之意的表现。
提出要约的一方被称作要约人,而接受要约者则被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这种“要约”在不同语境中还有其他多种别名,例如“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它们均属缔结合同过程中所必经的关键环节。
关于“要约”的性质,我们可以将它视为与“承诺”结合后构成一项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纯的“要约”本身并不能产生任何独立的法律效果。
与“要约邀请”之间相较,两者主要差异如下:
首先,是否具有约束力上存在明显差别。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则没有明确的约束力;
接着是内在内容的具象化程度有所偏差。
“要约”要求必须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则可以相对模糊;
再者,针对的对象也有所区别。
“要约”往往具体锁定某特定对象,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更为广泛,覆盖的人群范围较大。
至于“要约承诺”这一概念,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
这一理论在不同法域有着各自的特色,中国的“要约承诺”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融合与创新,使得这些理论更适应于我国当前的实践需求,呈现出相当先进的趋势。
尽管在现代社会,“要约承诺”制度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这项制度显然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鉴于此,“要约承诺”制度亦因应对电子合同制定专门规制政策而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怎么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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