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满不续签可以直接走人吗
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若员工不同意继续签署合同时,可以自行选择离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离岗。
此时,劳动合同并非解除,而是自然结束。
只要在原有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有约定要求劳动者必须提前告知用人单位,那么劳动者便无需承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有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无论合同期是否已满,如出现劳资双方不再继续签署新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均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在另一种特殊情况下,即合同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坚持或提升其薪酬福利待遇以延续新约之谈判,却遭到了劳动者的明确反对和拒绝续订的决定时,此时用人单位则可以避免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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