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6-2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该措施实践适用性强。职工受伤后,应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件者可适当延长。申请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因此,一年的时效非固定,具有灵活性。
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此项措施于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适用性。

当职工受到意外伤害后,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域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若满足相关规定,一年的期限还将得到适当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扣除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延误时间

因此,一年的申请时效并非固定不变的期间,而是一个具有灵活性的时间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一级赔偿标准是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对于工伤一级的赔偿方式和标准有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一笔性的伤残补助金的发放,该笔费用的计算方法是依据员工本人的平均工资,其基准数为27个月。

其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受伤后的生活质量,需要按照月度频率连续向其支付伤残津贴,金额比例为本人平均工资的90%。

最后,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伤而使其达到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手续后,则不再发放伤残津贴,而是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是,倘若助老保险的数额低于伤残津贴,那么有关部门将会用工伤保险基金来补充这部分差额。

此外,当员工因公受伤至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时,他们仍需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退出相应的工作岗位。

并在此基础上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一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照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的支付,发放标准为:

一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27个月,二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25个月,以此类推至四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21个月。

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开始,每月向伤残者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90%,二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85%,三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80%,以此类推至四级伤残者本人的工资需乘以75%。

然而,若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小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会负责对该部分差额进行补充。

以上是关于工伤认定一级的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键咨询
  • 131****73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2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5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5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3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7****03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5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4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3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该措施实践适用性强。职工受伤后,应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件者可适当延长。申请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因此,一年的时效非固定,具有灵活性。
10w+浏览
工伤赔偿
签订的合同现在被认定为无效,现在想要尽量挽回损失想向法院诉讼,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请问一下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该措施实践适用性强。职工受伤后,应在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条件者可适当延长。申请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因此,一年的时效非固定,具有灵活性。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我和朋友欠款了,签订了合同,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吗?是如何的呢?是要怎么样呢?如何呢?
[律师回复] 关于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篇文章正是说明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泰安合同律师详细探讨问题!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问题提出
2001年3月,被告某村委会对其境内部分路段旁的杨树及土地经营权进行拍卖,第三人李某中标,双方现场签订了林权买断合同,合同期限为12年。2005年9月,该村委会对其境内一处洼地进行公开拍卖,李某以80000元中标,后又退标,该村委会未按竞拍价从高到低的程序确定中标人,而是将该处洼地以50000元价格直接发包给第三人赵某,随即赵某与该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对于上述两次承包情况,原告田某均于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从参与竞拍的村民处获知。2012年8月,原告田某以村委会在发包土地、处分集体财产过程中,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村委会与第三人李某、赵某签订的林权买断合同和承包合同无效。诉讼中第三人辩称:其对合同涉及的林木及洼地分别进行了长达11年和7年的管理,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中,原告主体地位是否适格问题,笔者在此暂不评论,本文主要针对该案引出的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展开论述。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的被告明显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擅自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将辖区洼地、林木发包于他人管理使用,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因两份合同分别于11年和7年前签订,且第三人履行至今,现原告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同时第三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么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申请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就成为摆在法官面前不能回避的问题。
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梳理
《合同法》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三、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浅析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有人认为依照《1999年司法解释》,本案中的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时效即为一年,由此可得出确认合同无效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结论。笔者并不赞同该种观点,理由是:
(一)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纵观《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文,都没有出现如此的但书,这也与诉讼时效的含义,即“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规定相悖,由此可见,《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非关于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可见,界定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权利的性质,方可认定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笔者表示赞同,但认为还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因为该种形成权与通常类型的形成权还有所区别。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四、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完善该类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出善意第三人制度,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延伸到各种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中,使其不仅限于物权适用,对于善意签订合同,且合同确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的第三人的利益进行维护,确定其即时取得相应权利;对于分期履行义务的无效合同,保护第三人已经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利益,确定其取得履行义务范围内的权利;同时,加大对无效合同有过错方的惩罚力度,除承担善意第三人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和缔约过失责任外,对无权处分人等有过错方处以惩罚性措施,以打击恶意合同签订方,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五、结论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
上述是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吗的内容。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股权确认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适用,股权纠纷诉讼适用3年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归根结底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既有物权性质,亦有债权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债权。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我哥哥与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诉讼,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合同无效适不适应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体现在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从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债权请求权。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释说,民事权利按照其作用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而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应仅限于“请求权”。
  就支配权而言,它是权利人占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损害社会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流转,因而不必适用诉讼时效;就抗辩权而言,抗辩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请求权存在,抗辩权就不会消灭,因而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就形成权而言,权利人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人可能会拖延行使权利而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民法规定形成权应适用除斥期间。
  由此可看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仅限于请求权,请求权的基本特征是权利的实现需要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将无法实现,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来说,无论是司法机关依职权确认无效还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都不符合请求权的这一基本特征。
  其次,从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来看,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保持交易秩序的稳定。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价值评判,无效合同则在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并确认无效,不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确认合同无效是法院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一项职能,也是评价和指引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的要求,因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最后,从权利性质来看,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事实确认,合同当事人和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法律性质,因此也属于实体法的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权请求权,所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综上,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您好咨询一下确认协议效力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律师回复]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1、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当事人(原告)请求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属于确认之诉,而非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
3、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被告作为确认之诉的相对方,无权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之诉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没有行驶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就丧失了请求权的权利。确认之诉只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一个朋友因为签定一份合同,后来发现是无效合同。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合同无效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即使最高院在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也出现了两个截然相反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案例是最高院认定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典型判例;但是在最高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案件的判决中,却确立无效合同仍然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典型判例。这两个判例均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说明即使最高院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2、最高院目前关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基本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中,最高院就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作了如下解释:
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的确是司法实务中急需规定的问题,但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在无效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有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三种请求权。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涉及两类诉讼时效问题:第
一,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明为请求权,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除斥期间进行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故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
二,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该问题是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权利人的不利益,可通过实体法的规定依公平原则进行解决,不应以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提前起算来解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理由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其对权利实现的合理预期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而且,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多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而非因合同被确认无效产生。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不足,前者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后者则会带来无效合同按有效对待的无奈,应综合前两种规定作折衷规定,即: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3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一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