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能否经商办企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是被明确禁止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
所有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独自或与他人合资、合作、共同投资创办公司;
不得通过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自己擅自经商办企业;
不得从事各种中介活动以获取不当利益;
不得直接从事或间接参与任何盈利性的活动;
也不得同时担任企业或其他盈利性机构中的职务。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公职人员能土地确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关于国家公务人士对归属其名下的土地进行的确权流程是不被允许的。
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第二个周期开始时,即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之时,如果此人已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当他/她转变为国有企业固定职工或者晋升为国家公务人员以后,他/她将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也就意味着他们无法再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另外,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过程中,也不会再记录和确认与其相关的任何土地权益。
若前后身份变化涉及到该土地是家族共同所有的情况,则需要进行相关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
但是无论如何,都必须保证其所在家庭土地承包地的原始面积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或者缩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职人员能否经商办企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