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组是否有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相关法规,村民小组作为合法组织,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具备经济实力以承担起民事责任,因此满足了成为诉讼主体的各项条件。
鉴于法律给定村民小组具有发包权这一特权,因而赋予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公平起见,该组也该承担与其民事行为相称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村民组是否可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村委会在承包期间不得擅自剥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但当遇到极端天气如严重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土地被彻底损毁这样的特殊情况时,需要进行适度的调整或收回,此时必须征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还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呈递申请并获得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村民组是否有主体资格”,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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