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户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赠与过户和买卖过户。
若选择房产赠与的方式进行过户处理,则需按照规定办理公正手续,而公证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即为公证费,其比例通常为受益总额的2%,但不得低于200元人民币。
此外,还需缴纳契税,该项费用等于房屋评估价值乘以1.5%的比率;
同时,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
登记费为80元人民币;
以及评估费,其金额为评估额的0.5%。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父母房子过户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明文规定,当父母通过法律行为将所有权所属的房屋在有偿转移至其已婚子女名下时,若该等房屋并未被明确表明是赠与双方配偶的,则应视为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共有财产。
然而,倘若在相关赠与协议或遗嘱中明确标示出该房屋仅属于某一配偶所有,那么该房屋即体现为这一个配偶的独立私有财产。
具体而言,以下类型财产方构成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私产:
(1)已故配偶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仅属于某一配偶所有的遗产或礼物;
(4)由已故配偶私人使用的用品;
(5)其他应该属于已故配偶的财产。
而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取的各种收入和财富,原则上皆应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共同财产范畴,例如:
(1)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动薪酬福利;
(2)经过生产经营或投资行为后所产生的所有收益;
(3)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的全部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送的各类财产,但前提必须是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注明仅属于某一配偶所有的部分;
(5)单方面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相应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本应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他类型的生活津贴待遇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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