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如何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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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界定员工不胜任需明确标准,如:未按时完成工作并违反部门规章;业绩不达标;客户三次以上投诉其服务;实际操作中出现失误或疏忽,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效应等。这些情况下,员工应被认定为不胜任其职务。
不能胜任工作如何界定

一、不能胜任工作如何界定

必须明晰地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员工将被认定为无法胜任其职务需求。

例如:

1、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期限完成工作任务,且无法满足职务所在部门的规章要求;

2、在公司效益评估中被评定为“业绩不达标”级别;

3、客户对其服务不满,进行三次及以上投诉;

4、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造成用人单位经济上的损失以及不良社会效应等状况皆应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有经济补偿吗

关于合格员工因自身能力问题而无法承担既定职务,经培训或职位调派尝试后仍然无法胜任岗位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然而,对于试用期内还未被定为企业用人标准范围内的任何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在未经调岗或培训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其劳资关系,且不需要给出经济赔偿。

首先,若用人单位以合意为基础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双方在自愿公正的环境下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离职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贴。

其次,当员工在病假或意外工伤长时间处理后,无论其过去是否能够胜任原本的工作,还是有没有可能尝试公司安排的替代性工作,如果员工仍未能达到要求,并且在培训和调岗之后依然无法胜任的话,该员工就可能会得到解除劳务合同并争取经济补偿的权利。

最后,如果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依循的客观和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执行下去,并且即便通过协商也没能商量出解决方案的话,用人单位也同样有权终止这个劳资关系,同时给予雇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在试用期内被检测出来不适应岗位要求的员工,用人单位是有权利直接结束其劳资关系,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供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胜任工作如何界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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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从企业层面来看:员工不胜任工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就必然涉及到“不胜任工作”与另一个常见概念“胜任力”之间的关系问题。通常所说的胜任力,包括知识、技能、素质,而素质一般是指对工作绩效起决定作用的一些人的本质性的因素。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不仅是专业和岗位不胜任,也包括内在的一些素质不胜任。因此,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比较方便,实践中,只要能够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认定程序,提供确实的证据,并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认定不合格(不与“末位淘汰”关联使用)操作起来基本可行。不胜任工作的认定人力资源管理环节环环相扣,不胜任工作的认定牵涉其中:
1、招录环节:前期一定要招聘条件或录用条件,决定了不胜任工作认定的基础;
2、试用期与用工期间的绩效管理与考核过程中实体理由及程序是否正当,直接影响能否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3、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标准化、动态化、证据化、流程化、表单化等规范和优化程度,在能否顺利认定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
4、由于人力资源及劳动关系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信任性、动态性等特性,其合理与合法、客观与主观、模糊与明确之间有时的确较难把握。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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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是用人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理,即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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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峰峰矿区界城镇南界城村人,在界城镇政府工作37年,曾是一名以农代干政府工作人员,现已退休,退休后政府部门不予发放退休金,现无任何收入来源,之前镇政府拖欠的工资也未曾发放。曾找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解决,可是都互相推诿,不予解决。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想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回复]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协定州、辛集分会: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河北省律师协会。
2016年1月26日。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冀律协〔2016〕7号。
为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原则和方式。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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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含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幅度内议定,具体价格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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