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集体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了吗
新的土地管理法则(以下简称新法)在此次修订中,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做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新法强调,只有出于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才能够实施土地征收,且新法明确列出了五种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情况,同时附带一条兜底条款作为补充。
这五种具体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征收的情况包括:
用于军事和外交用途的土地;
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
由政府组织开展的公共事业项目所需的土地;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土地;
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
此外,新法还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提升。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并且其长远的生计也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删除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的规定。
最后,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征收的程序机制。
新法将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即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之前,将征地的相关事宜公告至少三十天,以便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各方面的意见。
在必要的时候,还应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会,从而使得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拥有更大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
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二、村民集体土地没有承包怎么处理
在此非常抱歉向您提醒,一户农家若拥有多份宅基地,有极大的可能性导致仅保留一份宅基地,因为,我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已经明确规定了村民每户之家仅可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总面积应严格遵守规定的相关范畴内。
倘若农村村民所属的家庭额外获取的宅基地数量达到了国家指定的标准,就极有可能面临其其中某一处宅基地被农村社区依照法律程序回收处理。
关于宅基地的定义及其性质,我想说明如下,简单说,宅基地指的就是农村户口的人们用于建造住所和发展附属设施的集体所有土地。
这部分土地是农业社区的成员们分发给他们专门用于盖房子的。
在农村地区和城市郊区,除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归属国家所有外,所有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
而宅基地、自留地及自留山皆为农民集体所有财产。
因此,宅基地的本质属性是公有制,具体权利负责单位是集体,由他们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及责任,在下有以下几点需要详细解释:
1.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
拥有权利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经过法理审核批准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权利人还可在宅基地上面接建住宅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成立的核心目标之一。
此外,在宅基地关节地之外的空闲角落,权利人还有权利植树种植。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细则如下: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尽责按照基地的使用规则进行使用,尤其大厅内的地方专用用于建造村民民居,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可擅自变更宅基地的用途,例如未经授权利用宅基地兴建厂房、旅社、酒店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
然而,视乎我国农村环境的实际状况,如果只是基于自家居委会的住房附属用地进行小型化、家庭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那并不构成改变宅基地用途的违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村民集体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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