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证明可以用上上一家的吗
员工在离职之际,依法享有获取原雇主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的权力。
然而若用人机构强行拒绝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该员工可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请求相关部门敦促用人机构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具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离职证明可以充当解约函吗
离职证明仅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已正式结束的证明文件,它并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正式通知函件来使用。
若需全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雇佣方以及工人均需针对此相关事宜生成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而对于由雇佣方主导进行的解除合同,则需要该方向上给出更为详细的告知书,在具有有效性的前提下,方可生效。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下雇佣者可采取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以及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终止劳动合同:
1.工人患有疾病或者因为受到了外在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原有工作任务,同时也不能够适应雇佣方另外安排的工作环境;
2.工人无法完全胜任各项工作职责,经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然无法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基于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使得这些变化对劳动合同的实施产生了极大影响,经过雇佣方与工人之间的友好协商,但仍旧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此外,对于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下违法行为,员工有权选择行使“被迫离职”权利:
1.雇佣方没能遵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标准;
2.雇佣方对是否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没有给出及时且明确的答案;
3.雇佣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雇佣方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职证明可以用上上一家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