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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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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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可选择书面或口头协议,允许自雇者灵活加入不同单位并签约,但后签合同不得影响先前合同执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雇佣关系,无需特定理由,确保公平公正。薪酬结算期不超过十五天,可按小时、天或周结算,不以月为单位收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质,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在劳动合同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签订正规的书面协议,也可以采取简易的口头协定;

其次,允许自雇者或个体经营者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灵活加入不同的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这在国内外的法律中都有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的权力,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前所签劳动合同的执行,以此来防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过度滥用缔约权;

再次,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全都有权随时操作结束雇佣关系。由于此类合同的特性,决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任何特定理由,这种同等且彻底的解约自由对合同双方是公平公正的,意味着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他们都拥有同样的自主权,都可以明确无误地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约;

最后,在薪酬结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结算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工资也可根据小时数、天数或周数进行阶段性结算,但不能以月度为时间周期进行收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怎么算个税

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为,将个人所获收入在扣除非法定申购价格六万元之外,再行扣除法定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确认的其他特定扣除之后,得出的剩余金额即被视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然后,基于此所得额,该项税收采用特殊的超额累进制税率进行征收,其税率范围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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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律师您好!我是公司的兼职,现在涉及到公司买社保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缴纳保险吗?具有哪些特征啊?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如下特征: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相比不具有排他性。《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3、从合同订立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双倍罚则”。《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同于《意见》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劳动合同解除制度。非全日制员工即使发生工伤或怀孕等法律禁止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终止用工,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明天要去找工作,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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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的特点包括单位以小时计酬且不得要求职员超工时工作、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签署、非全日制员工可订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签署合同时,签署在后的合同不得侵犯在先单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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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具有两个特点: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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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法律特点是工资形式是以小时计算的,工作时间比较短,发放的工资当中就包含全部的福利及保险费了,劳动关系的终止也是比较灵活的,因为双方都能随时随地终止劳动关系,还有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工资一般都是15天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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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亲戚,现在打算去面试了,是全日制的,所以我想咨询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非全日制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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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去找一份工作,看着很多工作介绍都写着非全日制用工,一直不明白非全日制用工是什么意思,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特点: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普通的劳动关系是以日、月、年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的。与此相对应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
(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 《劳动法》 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 社会保险费 。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 口头协议 。
(4)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 非全日制用工 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 非全日制用工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7) 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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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比较缺人,很多工种急需招人,想了解清楚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是怎样的,该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是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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