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质,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在劳动合同形式上,非全日制用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签订正规的书面协议,也可以采取简易的口头协定;
其次,允许自雇者或个体经营者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灵活加入不同的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这在国内外的法律中都有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赋予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的权力,同时也严格规定了后签署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前所签劳动合同的执行,以此来防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过度滥用缔约权;
再次,在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全都有权随时操作结束雇佣关系。由于此类合同的特性,决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任何特定理由,这种同等且彻底的解约自由对合同双方是公平公正的,意味着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他们都拥有同样的自主权,都可以明确无误地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约;
最后,在薪酬结算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工资结算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工资也可根据小时数、天数或周数进行阶段性结算,但不能以月度为时间周期进行收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为,将个人所获收入在扣除非法定申购价格六万元之外,再行扣除法定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确认的其他特定扣除之后,得出的剩余金额即被视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额。
然后,基于此所得额,该项税收采用特殊的超额累进制税率进行征收,其税率范围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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